近日,河北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定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指出,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本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城市暂住人员每人每月2元。
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元/人·月,各等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3元/人·月。
全文如下: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定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定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定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
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定州市财政局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州市税务局
2024年9月30日
定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第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中转站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单位,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不包括居民小区(社区)内及居民小区(社区)到垃圾中转站的收集、运输等费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本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资金使用管理和收费监督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施和核定管理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根据应征信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入库工作。
第五条 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征收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鼓励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收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并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可参照居民及暂住人口的收费方法进行费款缴纳。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城市暂住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元/人·月,各等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3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2.5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元/人·月)。
2. 有固定摊位的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 4元/摊·月。
3. 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6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为:50(含)平方米以下15元/户·月;50—1000 (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1000—5000(含)平方米0.2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 0.1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为:50(含)平方米以下25元/户·月;50—1000 (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1000—5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 0.3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无害化处理单位的,按每吨45元计收。
第七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人员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以及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核定应征信息,对符合以上减免政策和不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如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等)要明确办理收费减免、退费的流程、凭证等事项。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所收费用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相关支出。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具体数额及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定州市原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定政价字〔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