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到2025年,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力争达到97.5%以上,彻底消除重度污染天气并进一步提高达优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完成国家和广东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全市VOCs减排量达2100吨,二氧化氮(NO2)年均值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以下。
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各单位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在VOCs深度治理、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低VOCs含量产品生产工艺、先进工业涂装技术和设备、超低排放、环境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深化“空天地”一体化大气观测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调度系统,推进“空天地”一体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数据集成,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据分析手段,提高大气污染预警预报水平,重点完善VOCs、臭氧污染成因和来源解析系统功能,强化大气环境质量分析应用支撑水平。
全文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24〕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1日
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污染源头防控,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到2025年,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力争达到97.5%以上,彻底消除重度污染天气并进一步提高达优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完成国家和广东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全市VOCs减排量达2100吨,二氧化氮(NO2)年均值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优化产业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建高耗能项目达到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及碳排放控制要求,新增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施两倍削减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强化新建项目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培育发展“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打造一批智能车间、绿色工厂,持续降低产业能耗。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辖区要结合工改、工业上楼、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实际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对现有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现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企业集聚区布局,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鼓励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绿岛”项目建设,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汽修喷涂共性车间、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各单位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在VOCs深度治理、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低VOCs含量产品生产工艺、先进工业涂装技术和设备、超低排放、环境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电镀企业环境友好型工艺提升,开展设备更新替换,推动低端落后产能退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50%左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着力强化气源保障,加快气源设施建设,提升供气保障能力;在具有冷热电三联供需求的产业物流园区、商业商务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加快推进天然气发电项目建设;全面完成“瓶改管”改造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燃气集团,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天然气锅炉监管。新建、扩建锅炉和炉窑优先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不得审批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和柴油等燃料的锅炉和炉窑。加强在册天然气锅炉日常监管,确保新建及已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制定《燃气锅炉及固定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燃气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市生态环境局、深圳能源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八)推进绿色交通运输。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实施多式联运,推动重点港口大宗物资运输向铁路水路转移,减少柴油货车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量。建立近距离内陆港系,加快推动“公转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提升“水水中转”比重。建设以高快速路为基础、紧密贴合深圳主要物流枢纽、产业聚集区分布的快速货运通道。提升智慧港口运营水平,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到2025年,深圳港铁路运输占比持续提升,水水中转比例达到34%。根据我市零排放货车通道实施路径研究成果,开展试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轨道—公交—慢行”设施融合的绿色出行体系。构建面向多元需求、覆盖城市主要轴带和节点的轨道交通体系。完善城市步行和非机动车慢行交通系统,营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推进绿色低碳交通发展,到2025年,绿色交通分担率达到8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九)推动船舶绿色化发展。提高船舶岸电使用率,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公务船100%使用岸电。全市各类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到2025年,远洋船舶靠港期间岸电使用比例达到15%。推进本地注册船舶、远洋船舶进行受电设施建设或改造,加快全市各类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岸电供应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靠泊深圳港的海船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5%m/m低硫油,鼓励使用含硫量≤0.1%m/m低硫油。(深圳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力度。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发布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销售国Ⅳ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推广国Ⅳ排放标准和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提高国Ⅳ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占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对在我市新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在我市进口、销售但不在我市使用的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执法检查;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智慧监管,动态更新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编码登记。到2025年,深圳宝安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圳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成品油质量监管。围绕成品油流通销售、税收征管等环节,进一步理清监管链条,纳入网格化管理,各单位依职责开展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和其他重点场所日常巡查,重点排查加油站和企业自备油库,依法查处非法调和成品油油库、批发仓储“黑油点”,以及撬装、自设罐和流动“黑油点”等,严厉打击“自流黑”。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使用油品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警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移动源治理,提高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十二)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结合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更大的购置补贴,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渗透比例达到70%以上。研究出台鼓励政策,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等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和便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机场场内用车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完成购置不少于100辆。扩大“绿色物流区”,逐步禁行燃油轻卡,推广无人小车,到2025年完成置换新能源物流车不少于5万辆。(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国企用车电动化替代,持续推行公务租车优先选用新能源车政策,在满足租用用途的前提下,租用车辆全面使用新能源车。到2025年,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年度更新车辆中配备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70%以上,完成更新替代巡游出租车不少于1.4万辆。全市学校对新采购服务项目所使用的校车或客车,应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为新能源车辆。(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老旧汽车淘汰报废。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行动,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参与率,综合运用行政手段、限行措施等疏堵结合举措,依法依规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交警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国Ⅲ柴油货车限行。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通告,在深圳市部分区域和路段对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管理措施。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着重加强用车大户监管,强化定期检测和道路柴油货车排放非现场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开展个人消费者淘汰“国Ⅳ”及以下普通小汽车并购置新能源小汽车补贴工作,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六)健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工地“6个100%”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60%;全市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在建工地扬尘防治的日常监管,将扬尘管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零容忍”;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保障;鼓励创建绿色示范工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要制定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动员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城管、工务署、街道等力量,加强对辖区所有的建设工程、拆除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物料堆场、弃土码头等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各单位要加大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对违法违规问题的立案处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做好跨部门工作衔接。市生态环境局要制定深圳市扬尘污染长效治理管控方案,完善“监管信息共享、市区工地统筹、部门工作联动”等机制,增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裸土扬尘污染防治。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季度全市裸露土地风蚀扬尘治理清单,采取复绿或者铺盖防尘网等有效措施,持续开展裸露土地治理工作;对巡查新发现的裸土,尽快完成整治,一个月内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对全年定期巡查发现的裸土实现动态“清零”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水平。探索建立道路动态保洁机制,对重点区域和易污染路段加强清扫保洁。推广“洗扫吸”一体式的清扫保洁作业模式,严格按照城市道路保洁标准作业,适宜机扫道路机扫率达到98%以上。遇不利气象条件,立即组织响应大气减排行动,提高重点区域周边城市道路保洁频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涉气异味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涉异味企业的排查,形成排查整治清单和台账,研究制定重点涉气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处置方案,分类分批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对群众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推进降低异味投诉量,逐步解决异味扰民问题投诉。(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广餐饮服务“红黄绿分区”名录工作做法,从源头防范油烟扰民风险;加强餐饮油烟日常巡查监管,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执法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推进实施中大型餐饮服务场所智慧监管,提高在线监管能力;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经营。(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二十)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VOCs含量产品比重。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为重点,加大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新、改、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业类项目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重点领域深度治理。完善基于环境绩效的涉VOCs企业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动态更新。重点督促C级和B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治理指引开展深度治理,尽早实现转型升级。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新、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对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挥发性有机液态储罐专项整治,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监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储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使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或实施罐顶气收集治理,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下次检修期间完成整改。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气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定期开展企业LDAR工作实施情况的审核评估。全市新建加油站应在投入运营前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每年组织开展一轮次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二)深化“空天地”一体化大气观测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调度系统,推进“空天地”一体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数据集成,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据分析手段,提高大气污染预警预报水平,重点完善VOCs、臭氧污染成因和来源解析系统功能,强化大气环境质量分析应用支撑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不利天气应对。在国家和广东省指导下深入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同步预警、协同响应和联动监管。按照污染天气“防重抢轻”要求,修订更新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完善轻、中度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优化区级大气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划定重点区域,实行“一域一策”,摸清移动源、工业源、生活源底数,细化并动态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或生产设施。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大气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大气光化学评估监测网,实现大气污染追因溯源常态化,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持续提升预报准确率和臭氧污染预报水平,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污染超标天气时,及时向全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智慧监管执法水平。根据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名录,要求企业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开展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控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执法监测能力,各区按工作需要逐步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便携式紫外烟气分析仪、便携式烟尘分析仪等设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探索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VOCs和NOx协同减排科技攻关。开展面向WHO-Ⅲ标准的深圳市大气PM2.5精细化来源解析和PM2.5污染短临调控研究。加强大气污染成因分析、传输规律、防控措施、健康影响的科学研究,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深化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数据融合及应用。探索开展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研究。加快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调度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持续开展重点污染源VOCs和NOx排放量季度滚动核算更新,优化工作机制和报送制度,逐步扩大滚动核算覆盖范围,建立重点污染源VOCs和NOx季度排放清单;结合机动车实时流量、船舶轨迹等大数据,研究推进移动源等重点污染源排放量近实时动态更新。(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交警局、深圳供电局、深圳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重点工业行业VOCs组分谱库,研究基于VOCs光化学反应活性的管控政策和VOCs豁免清单,开展重点工业行业原辅料替代和减量化研究及应用推广,推动完善本地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数据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大资金政策支持
(二十六)打造国际一流的特区大气治理标准体系。开展对标、定标、达标行动,推动“标准+治理”的深度融合。结合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深圳标准新优势,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大气环境治理需求相适应的地方标准,建立完善先进的标准体系。做好深圳市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配套衔接,提升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基础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与统一性。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涉大气污染防治的团体标准。推进大气环境、车船用油、绿色产品和绿色物流、绿色金融等领域标准规则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研究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制定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产品环保标准、燃气锅炉及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在扬尘污染治理、油品储运销VOCs排放、商用及生活日用品VOCs含量等方面研究制定国际领先的地方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大资金政策支持。探索实施VOCs和NOx减排财政奖补政策。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谋划、部署与实施,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经费保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相关要求提前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单位要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实行项目化、清单化、台账式管理,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二十九)严格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要履行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职责,加强监督与调度通报,定期公布各区各项任务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督导帮扶,推动各项工作按期落实。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依法依规实行通报。
(三十)实施全民行动。国有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争当大气污染治理“领跑者”企业,推进治污减排。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素养,推动形成简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