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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印发

日期:2025-01-13    来源:习水县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1/13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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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餐厨垃圾 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

近日,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原则。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准入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并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审批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全文如下: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习府办发〔2024〕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实现垃圾分类,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遵义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习水县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产废单位。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大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及餐厨垃圾管理中的协调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查处工作。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负责监督餐厨处置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禽畜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部门按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负责督促、监督所管辖的产废单位落实本办法之各项规定。

第十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餐饮服务行业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发改、规划、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治理及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原则。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准入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并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审批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条件:

(一)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机械设备设施、车辆停放场所。有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车辆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条件:

(一)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设施和油脂处理办法;具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第十七条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建立餐厨垃圾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及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时间、来源、数量及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到时间、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互相交接垃圾时,必须对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遵循就地、就近属地化管理原则,未经同意严禁跨区域处置。

(二)餐厨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定点投放,单独收集、储存、处置。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产废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实行完全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当日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理场(厂)。

(四)每月向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的餐厨垃圾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表。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县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处置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按照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如遇设备检修,可以提前15天书面报告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利于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保证餐厨垃圾处理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每月向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报表。

(八)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下水道、城市道路,河道等公共场地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四)禁止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县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并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投诉和举报制度,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投诉电话,将群众反映问题收集后交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县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协作,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保、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九条 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习府办发〔2021〕17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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