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丹东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实践,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大力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巩固改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持续排名全省前列;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原文如下: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丹东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实践,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大力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相结合,强化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建联防联治,逐步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加强源头防控和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保持定力、坚定方向、力度不减。坚持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着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调整力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好污染天气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准确把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内在要求,坚持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坚持遵循客观规律,科学施策,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严格执法监管,坚持用法律武器治理环境污染,用法治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协同增效。针对空气质量状况、主要问题、污染来源、工作基础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结合资源环境禀赋特点,系统设计目标、任务、措施,“分层级”严格落实工作举措,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区域协同治理、联防联控。
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作为奋斗目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巩固改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持续排名全省前列;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查处。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能投产。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要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充分考虑碳排放控制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增规划外的大型燃煤火电项目。推动重点行业优化升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动实施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超低排放改造。推广高温高压干熄焦等节能技术。(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铸造、菱镁、陶瓷、有色金属、化工、炭素等中小型制造企业集中的重点地区,2025年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严格项目审批把关,严防污染异地转移。结合我市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进一步确定产业发展定位,明确升级改造标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推动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创建。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实施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不断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针对无特殊功能要求的室内地坪、室外建筑防护和交通标识喷涂,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对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行业企业,在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丹东海关、大东港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政策,针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力争建成特色低碳环保产业基地,牵引示范带动全市低碳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环评、环境监测等第三方环保产业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行为,多措并举全面整治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以绿色制造企业培育为抓手,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支持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构建绿色供应链,着力打造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产业发展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费。鼓励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公共设施及商业建筑屋顶和个人家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依需求合理推动地源(水源)热泵供暖发展。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15%左右。加快实施庄河-丹东天然气管道项目,降低天然气使用价格,稳妥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替代煤炭消费。坚持内外并重,推动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我市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工程,坚持“以气定改”,根据供用气合同落实的气源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推进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推进清洁取暖。
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探索开展农村住房建筑节能改造,支持太阳能热利用工程,利用农村住房、村集体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进行采暖和热水供应,替代燃用散煤。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八)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优化货物铁路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推动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扎实推动联防联控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建设,科学制定城市、县城及周边中重型货车通行线路,科学实施城市、县城运输线路改线或货车绕行分流。到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占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比重达到9%以上。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在火电、焦化、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持续推进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推动港口、机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进淘汰老旧船舶。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使用率。(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渔业局、丹东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丹东海事局等配合)
(十一)全面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齐加油站点、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二)深化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持续强化施工场地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技术,积极创建绿色工地,逐步实现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控标准化、智能化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深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常态化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清扫作业,持续强化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强化裸地扬尘污染管控,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地等建设,完善城市绿地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三)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严格落实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做到修复和开采同步,力争矿山生态修复“不欠新债”。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健全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评价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区域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八、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五)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紧盯VOCs无组织排放短板,实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涉VOCs企业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十六)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有序推进规划保留的水泥、焦化行业和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新建(含搬迁)水泥(熟料)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项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防控。
推进餐饮油烟综合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恶臭异味污染治理,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加强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治理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机制建设,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十八)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推进跨区域联合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十九)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持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提高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空气质量会商研判,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密切关注空气质量指标变化趋势,严格按照市统一安排,依法依规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强化应急管理,通过采取线上巡查、现场督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等方式,科学精准施策,最大程度“削峰降值”,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规范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科学制定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合理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有效管控。每年9月底前完成涉气企业全覆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十、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十)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增设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进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
拓展工业用电量、车流量、卫星遥感、热点网格、船舶尾气遥测等远程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应用,优化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开展异地交叉监督帮扶,指导基层提升监管水平。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丹东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研究,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传输规律和减排措施效果评估,推进实现区域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到2025年,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建立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政策保障
(二十三)积极完善政策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制(修)订的相关标准,探索构建符合地方实际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标准体系。跟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更新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强化标准贯彻执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监督评估。鼓励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协调机制,做好调度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监督考核。
加强对空气质量改善、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有力的县(市)区给予激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实施惩戒,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和监督帮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实施全民行动,推进信息公开,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生态日等宣传活动中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做好公益宣传。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文化活动,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多渠道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