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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局: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材料,提升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

日期:2025-05-20    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5/20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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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治理 空气质量 VOCs

5月20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材料。房屋建筑(含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优先选用绿色施工方式,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加快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

严格涉VOCs材料存储和使用管理。建筑墙体使用的涂料、胶粘剂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涂料、胶粘剂等调配作业应在调配间或室内进行,非施工状态时应及时封存保管。废弃容器要统一收集,不得露天堆放。禁止各类露天喷刷油漆作业,依法查处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作业。

原文如下: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建发〔2025〕53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0日

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2023—2027年)》《西安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市环发〔2025〕15号)工作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推进 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高质量完成“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近年来臭氧污染管控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全市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要求,以“源头防控、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为治污路线,严格落实臭氧污染不同等级相对应的常态化管控、加严管控、应急管控措施。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按照不同管控等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加严管控、应急管控措施启动和变化时间根据市生态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执行。

二、管控期间

2025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

三、管控重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做好涉 VOCs城市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标线等臭氧污染防控工作;配合市级牵头单位开展老旧车辆及机械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打击“黑加油站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开展油品质量检查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领会精神广泛宣传贯彻。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西安市 2025 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市环发〔2025〕15号)《西安市住建领域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市建发〔2025〕36号)精神,积极开展住建领域VOCs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宣传,利用督导检查、组织工地教育等时机,采取广泛宣传、逐级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相关政策法规教育,明确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分级管控要求。

(二)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材料。房屋建筑(含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优先选用绿色施工方式,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加快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应用国家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选用建筑材料,提升绿色施工水平。

(三)强化涉VOCs材料进场检验。住建领域VOCs排放治理重在源头防控,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辖区建设项目对进场应用的涂料、胶粘剂、防水材料等涉VOCs材料开展自查,核实项目相关产品的VOCs含量和使用总量,明确施工应用时段,自查结果填写《建筑(市政)工程涉VOCs涂料、胶粘剂等产品管控清单》(附件2),提交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备查。对工地进场涂装产品检测报告未检测VOCs含量的应安排抽样复验。

(四)加强涉VOCs材料抽查检测。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每月进行辖区内项目涉VOCs产品总量统计,填入《建筑(市政)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附件3)。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开展对施工应用材料的抽查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材料中VOCs含量进行检测。对检查和检测发现施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材料产品的,要引导使用单位进行替换。

(五)严格涉VOCs材料存储和使用管理。建筑墙体使用的涂料、胶粘剂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涂料、胶粘剂等调配作业应在调配间或室内进行,非施工状态时应及时封存保管。废弃容器要统一收集,不得露天堆放。禁止各类露天喷刷油漆作业,依法查处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作业。

(六)切实落实错峰生产作业要求。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市政设施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标线等,要严格落实污染天气分类管控措施相关要求,科学调整施工时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1.常态化管控措施:管控期间常态化开展,每日12:00—18: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2.加严管控措施:每日8:00—20: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3.应急管控措施:全天时段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七)严肃查处违规作业行为。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地VOCs管控治理工作的监督,实行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检查有机结合。执法人员要重点抽查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落实VOCs管控责任,督导各参建单位科学开展防控治理。根据检查项目情况,及省、市移送反馈和市民投诉举报信息督促问题项目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或《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等法规之规定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管控监督信息填入《建筑(市政)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纳入西安市住建领域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考核内容。

(八)配合完成老旧车辆及机械淘汰、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2025 年底前,完成省上下达我市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任务。三环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环路(不含)以外其他区域,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或者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九)配合开展油品质量检查和打击“黑加油站点”。配合市级牵头部门,严格执行汽油、柴油质量标准,对全市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工作,依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细化管理。各单位切实提高对臭氧污染防治的思想认识,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机构、管控机制,要充分利用宣传资料、标识挂图、工地课堂等方式进行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宣传,大力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建筑材料,规范组织建筑、市政工程涉挥发性有机物作业工序,细化涉VOCs原辅材料进、存、管、废各个环节监督。

(二)夯实责任严格现场管理。局各督导组要按照治理与帮扶并重的原则,跟踪指导督办问题项目整改;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全面监督辖区内在建项目臭氧污染防治要求落实情况。各级执法监督人员要切实落实重点区域项目施工现场的环境质量监控责任,切实夯实企业生产作业时的臭氧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住建领域工程项目各相关环节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有效防治臭氧污染。

(三)细致统计及时报送信息。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于5月19日前确定并上报1名工作联系人,每月21日前将《建筑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报市住建局汇总,5月21日第一次报送涉VOCs产品总量时应附辖区各项目填报的《建筑(市政)工程涉VOCs涂料、胶粘剂等产品管控清单》,后期报送信息时只汇总未统计的新增数量。10月10日前,报送“夏防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信息报送至邮箱:xazjj_zszx@xa.gov.cn。

附件:1.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任务清单.docx

2.建筑(市政)工程涉VOCs涂料、胶粘剂等产品管控清单.xls

3.建筑(市政)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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