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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中区:禁烧农作物秸秆

日期:2025-05-28    来源: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5/2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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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治理 农作物秸秆 大气污染

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防止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区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第二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为小麦、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条 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四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垃圾等,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垃圾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秸秆禁烧有关规定,坚决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利用秸秆还田、秸秆青贮、秸秆打捆发电等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本通告适用于全区三夏、三秋安全生产和秸秆禁烧工作,请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广大村民具体贯彻实施,政府各级主管机关监督执行。

第十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

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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