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最低标准执行: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0元/吨(县城范围已于2024年3月开始实施)。
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至2030年6月29日止,有效期为5年,本方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
南府〔2025〕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业经十六届第11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利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联系人:卢柏良;联系电话:8662453)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
为促进我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良性运转,保护城镇水体环境,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远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1413号)、《清远市水利局关于落实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清水供排〔2024〕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对象
1.县城范围使用县市政供水系统的用户,即由县源瑶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和农村用户。
2.寨岗圩镇范围内使用寨岗供水站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3.三排镇、大麦山镇、涡水镇、大坪镇、香坪镇向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最低标准执行: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0元/吨(县城范围已于2024年3月开始实施)。
三、征收方式和代收服务费
(一)征收方式
1.采用委托征收方式,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利局委托县源瑶供水有限公司作为代收单位在收取自来水费时统一征收,并同时开具广东省非税费收入统一票据或电子非税票据。
2.县水利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与代收单位签订污水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通过协议明确污水处理费委托征收的相关事宜。
(二)代收服务费
在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中提取5%的费用作为代收单位的代收服务费。
(三)相关规定
代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水户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相关单位职责
(一)代收单位
1.代收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得欺报瞒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每月25日前将上一个月份污水处理费收费统计、代收服务费等报表、资料报县水利局审核。
2.代收单位根据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程序向县水利局提出拨付污水处理费代收服务费的申请,再由县水利局向县人民政府请款。
(二)水利部门
1.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
2.负责核准代收单位的收费统计报表等资料。
3.监督和检查代收单位的征收行为,并督促代收单位按实际收取污水处理费,对在代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扣减代收费用。
4.负责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的年度预算。
(三)生态环境部门
1.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协助单位,负责协助《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的实施。
2.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进行排污许可管理。
(四)执法部门
对于不缴交或拒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由水利部门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五、实施时间
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至2030年6月29日止,有效期为5年,本方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