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习水县发改局发布关于调整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公告》指出,征收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习单位、经营服务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不包含非居民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调整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按户定额计征,6元/户·月;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除工业企业、学校、医院):按单位用水量1.36元/吨;
(三)经营服务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95元/吨;
(四)工业企业:按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总量0.34元/吨(仅有生活用水产生垃圾,生产用水不产生垃圾的工业企业,参照行政企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五)特种行业:按单位用水量0.3元/吨;
(六)学校、医院:按用水量0.9元/吨。
原文如下:
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
习水县城区、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纳入环卫管理的区域(各乡镇居民征收范围详见附件,适时更新)。
(二)征收对象
征收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习单位、经营服务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不包含非居民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调整标准
(一)城镇居民:按户定额计征,6元/户·月;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除工业企业、学校、医院):按单位用水量1.36元/吨;
(三)经营服务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95元/吨;
(四)工业企业:按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总量0.34元/吨(仅有生活用水产生垃圾,生产用水不产生垃圾的工业企业,参照行政企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五)特种行业:按单位用水量0.3元/吨;
(六)学校、医院:按用水量0.9元/吨;
三、征收方式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征收成本,征收方式按用水量计征,执行“三费合一”随水费同步征收模式,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居民,由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委托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随水费一并收取。
(二)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使用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的工业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委托习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随水费一并收取。
(三)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内自备水源用户,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督促用户自行安装水表,据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减免政策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对象名单由县民政局向征收单位提供)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马临工业经济区环卫收费标准的批复》(习价字〔2003〕32号)、《习水县物价局关于核定习水县城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习价字〔2006〕01号)、《关于核定习酒镇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习发改价格〔2014〕16号)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关收费政策同时废止。
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