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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整改及销号公示

日期:2026-01-09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6
01/0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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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督察 环保整改 碳排放

根据浙江省迎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或涉及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10件信访件,已完成整改及验收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结,进入销号程序,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联系电话:0571-81054151。

附件: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销号公示信访件清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8日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销号公示信访件清单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承办单位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整改最新情况

完成整改情况

1

X3ZJ202406060072

浙江省作为开展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地区,应当依法对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合理公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全文进行公示,以征求公众意见,起到有效试点作用。但是目前浙江省部分建设项目存在已根据政策试点要求在环评报告书中编制碳排放专章,但却以涉密为由几近全文不予公开的现象。如“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7377吨分散染料中间体技改项目”未公开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专章,仅公开了评价依据及为数五行的简短政策符合性分析,其他内容均以涉密为由全部删除。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经核实,信访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根据《关于同意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试点工作的复函》《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我省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未要求碳排放评价内容需全部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于2023年2月在项目周边和企业网站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信息;2023年8月,在企业网站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2024年2月,企业向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项目审批申请,同时提出碳排放评价等相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相关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不含涉密内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项目作出审批。

指导各地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从源头推进建设项目绿色低碳转型。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24年5月印发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加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2

X3ZJ202406060200

浙江省船舶油污水收集、运输、处置涉及海事、港航、生态、交通、渔业、海洋等多部门,存在以下监管问题:1.在收集过程中存在随意填报数据、源头数据失真的情况,例如舟山市“舟海净”平台为危废转一般废物提供源头联单;2.运输过程中存在以含油废水的名义和数量申报,运输中通过暗箱偷排、船底阀门偷排废水后再以废机油和无联单船舶废油填补重量,运输至山东省废油再生企业处置的情况。大量偷排的含油废水对海洋造成污染;3.存在废矿物油跨省转移,通过海上收集、转移的监管漏洞,在海上接驳,发生多起环境污染事故(可从舟山海事记录查看);4.浙江省所有废润滑油再生企业通过收集废机油运输到宁波再生企业经过简单脱水以“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名义转手倒卖至山东。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厅、

浙江海事局

(一)关于“在收集过程中存在随意填报数据、源头数据失真的情况,例如舟山市‘舟海净’平台为危废转一般废物提供源头联单”问题,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全省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的98家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2021年接收船舶垃圾8480.62m3,船舶生活污水7251.34m3,含油污水37.6万m3;2022年接收船舶垃圾10840.87m3,船舶生活污水8594.54m3,含油污水42.97万m3;2023年接收船舶垃圾22351.58m3,船舶生活污水18613.49m3,含油污水54.31万m3。上岸的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舟海净”属于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数字化管理系统,为含油污水、油泥包等船舶水污染物运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联单”及“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提供申报平台,联单运行依法依规。上述联单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是同一种联单,港口船舶污染物中的油泥包、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同时属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已在浙江省固废平台上同步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关于“运输过程中存在以含油废水的名义和数量申报,运输中通过暗箱偷排、舱底阀门偷排废水后再以废机油和无联单船舶废油填补重量,运输至山东省废油再生企业处置的情况。大量偷排的含油废水对海洋造成污染”问题,情况不属实。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要求,“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运输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沿海港口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经调查,2021年至2024年5月期间,我省未发现以“含油废水”以及“污油水”“残油”“油泥”“渣油”等相近货物名称的运输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到山东的出港申报记录,也未发现有查处运输油污水的船舶谎报货物品名或偷排含油废水违法行为的记录。

(三)关于“存在废矿物油跨省转移,通过海上收集、转移的监管漏洞,在海上接驳,发生多起环境污染事故(可从舟山海事记录查看)”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1.关于“存在废矿物油跨省转移”问题,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可以跨省转移利用处置。经浙江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查询,2021年以来,全省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跨省转出约10.22万吨,跨省转入约1.38万吨。其中宁波市2022年接收一批次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转移至宁波的废矿物油,总量2541吨。

2.关于“通过海上收集、转移的监管漏洞,在海上接驳,发生多起环境污染事故(可从舟山海事记录查看)”问题,情况不属实。经调查,我省沿海各市对运输船舶水污染物海上收集、接驳、转移等行为,均已建立并运行交通、海事、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按职责联合监管制度,实施闭环管理。舟山市将运输船舶水污染物海上接驳纳入“舟海净”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信息平台。截至2024年5月底,舟山市通过“舟海净”平台,联合监管运输船舶接驳残油6887.4m3、油污水15814.6m3。同时排查2021年至2024年5月浙江沿海运输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未发现涉及油污水、残油接驳的相关运输船舶污染事故记录。

(四)关于“浙江省所有废润滑油再生企业通过收集废机油运输到宁波再生企业经过简单脱水以‘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名义转手倒卖至山东”问题,情况不属实。

目前全省共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18家,总利用能力约120.3万吨/年,其中宁波市目前共有4家废矿物油利用经营单位,分别为宁波富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憬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家废矿物油利用企业均有蒸馏、精制等装置,工艺、手续等均符合相关规定,且综合利用产品均有产品检测报告。

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调查,2021年以来,省内仅有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顺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存在将废矿物油运输至宁波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的情况。其中,舟山麦哲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营油泥处置,油泥处置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原计划纳入企业自身配套的废油再生工艺,但因产品质量、处置成本等各种因素,该企业目前未对油泥处置产生的废矿物油实施综合利用,而是作为危险废物转移至相应的危废经营单位进一步处置。温州的浙江顺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技改和设备维护需要,于2024年5月委托宁波富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149吨废油泥及废乳化液。暂未发现宁波再生企业经过简单脱水以“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名义转手倒卖至山东的情况。

(一)强化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管理。省交通部门严格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手续办理,组织地市管理部门开展船舶水污染接收单位备案信息专项核查。指导舟山港航联合海事部门开展船舶油污水领域专项整治和“回头看”整治,对辖区从事含油污水、残油接收的企业及其船舶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作业动态,形成未备案船舶名单;对“假光租、假自有”等“挂靠”船舶进行了清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局制定实施《船舶油污水接收企业规范经营指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如实填报、规范运行。

(二)持续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2024年至今,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经营单位分级评价、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经营单位分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指导各地市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工作,将废矿物油纳入重点评估对象。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应用“浙固码”,5568家企业接入视频监控系统,获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轨迹,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闭环监管。

(三)加强执法检查。2024年9月至今,省交通运输部门累计开展油污水作业检查111艘次、海上联合检查27次、港口码头巡查135次,立案调查22起,涉及企业18家,罚款共计38.8万元。省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两打”“绿剑”专项执法行动,2025年发现涉危险废物违法行立案168起,处罚金额约3374万元,其中涉及废酸、废矿物油违法行为7起,涉案金额约701万元。

3

X3ZJ202406060199

信访件编号为X3ZJ202406060199举报内容反映七个地级市有关部门污染防治不力:1.杭州市、金华市、温州市、嘉兴市、衢州市、台州市、宁波市等7个地市萤火虫、蝙蝠等生物多样性减少,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红火蚁等入侵物种增加,破坏生物多样性;2.杭州市、金华市、温州市、嘉兴市、衢州市、台州市、宁波市等7个地市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防治不力,臭氧污染严重,对工业园区废气监管不力,放任夜间和周末偷排,臭味扰民;3.杭州市钱塘江及西湖景区河道治理过量使用水泥混凝土,造成水泥污染,要求在江边多建湿地公园;4.西湖钱塘边、萧山区、滨江区、上城区盲目搞灯光秀造成光污染和能源消耗。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金华、衢州、台州市人民政府

(一)关于“杭州市、金华市、温州市、嘉兴市、衢州市、台州市、宁波市等7个地市萤火虫、蝙蝠等生物多样性减少,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红火蚁等入侵物种增加,破坏生物多样性”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1.关于“7地市萤火虫、蝙蝠等生物多样性减少”问题,情况无法核实。针对物种多样性情况,近年来我省开展了以下调查监测:一是已完成29个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二是开展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鱼类资源调查,依托全省340个生态基础站位开展全省27个县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三是开展浙江省县域野生动植物调查;四是完成全省63个县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建成10个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完成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建设。因未开展萤火虫和蝙蝠专项和持续调查监测,因此目前并无确切数据说明萤火虫、蝙蝠种类数量变化情况。

2.关于“7地市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红火蚁等入侵物种增加,破坏生物多样性”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红火蚁等外来入侵物种在我省均有出现,我省积极开展了防控工作。一是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2021年以来,先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实施方案等,成立专家组,多次组织普查技术培训。二是加强对外来生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通过加强植物疫情“检测-报告-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扩大检疫性有害生物检测范围。2023年度完成农作物种子种苗抽样筛查19234批次,共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1089份,调运检疫证书33124份,开展国外引种审核304批次,驳回高风险或不符合要求12批次,并对5批次首次引种开展风险评估,防范境外有害生物入境风险。三是做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科普宣传。组织编印《浙江省农业外来入侵植物识别手册》,收录农业外来入侵植物230种。积极借助数字媒体平台宣传我省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在相关微信公众号和App发布宣传报道,提升公众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意识。

松材线虫防控方面,深入实施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2021-2025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林长制为统领,以“数字森防”应用场景建设为突破,倒逼疫情防控体制机制重塑。2024年,杭州、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台州等6个设区市完成集中除治面积289.4万亩,清理病枯死树137.6万株,与2021年相比,分别下降35.5%和64.1%。嘉兴市无松材线虫病疫情。2021年以来,杭州等6市累计成功拔除县级疫区4个(龙港市、萧山区、余杭区、海曙区),实现无疫情3个(椒江区、慈溪市、洞头区);成功拔除乡镇级疫点96个,实现无疫情90个。

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控方面,主要抓住春季苗期和秋季花期两个关键时期,采取人工铲除和化学防除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综合防控。截至2023年底,完成加拿大一枝黄花踏查点位4049个,覆盖3300余个村(社区),涉及普查点总面积12610亩,设置调查标准样地435个。同时其生长优势在逐渐减弱,植株较刚开始发现时明显变小变弱,且逐渐与当地物种共生。总体来看,农田、果园等农业耕地上加拿大一枝黄花基本得到有效控制。

福寿螺防治方面,一是通过2022年普查,发现福寿螺的入侵情况最为严重,在1903条踏查路线、539个样地中的出现率分别为76.9%、73.3%,出现在运河浙江段、飞云江、鳌江等水系中;二是加强对地方的防控工作指导,海盐县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初步探索建立了福寿螺长效治理模式。永康市将福寿螺整治工作纳入“护航亚运”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专项行动;三是多次通过电视台、报纸以及科普周等活动宣传入侵生物的危害,编制发放近2000册《浙江省外来入侵水生动物防控科普手册》,涉及福寿螺的内容篇幅最多;四是从2021年起,在金华市实施了“外来生物福寿螺疫情防控试点建设项目”,2024年省“三农九方”立项“福寿螺多元协同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联合开展相关研究和福寿螺防控试验等工作。

红火蚁疫情防控方面,坚持“根除防控,动态清零”策略,通过“政府主导,专业化公司实施,第三方机构监理,农业部门监督,相关部门联动”模式,自2016年发现红火蚁疫情以来,已累计开展红火蚁防控24万亩次,累计铲除红火蚁疫点44个,铲除面积9567.54亩。红火蚁年发生面积始终控制在2万亩以内,铲除数量持续增加,扩散蔓延势头得到遏制。

(二)关于“杭州市、金华市、温州市、嘉兴市、衢州市、台州市、宁波市等7个地市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防治不力,臭氧污染严重,对工业园区废气监管不力,放任夜间和周末偷排,臭味扰民”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1.关于“7地市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防治不力,臭氧污染严重”问题,情况部分属实。近年来,各市按照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努力控制臭氧污染。例如,杭州市完成各类锅炉、炉窑改造或关停1385台,完成涉气“低散乱”和“散乱污”企业整治1512个,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188个、低效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648个、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改534个,推动企业集中更换活性炭2166家;率先实施淘汰国四及以下柴油汽车,2023年淘汰5.1万辆,并率先开展上牌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联网监管和免检政策。金华市印发实施《金华市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减少污染天气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工业企业VOCs治理技术要点》,全市19家水泥熟料生产线和独立粉磨站完成阶段性超低排放改造,完成70台工业炉窑升级改造,新增和更新清洁能源出租车(网约车)9319辆。温州市全面完成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出台《温州市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注销柴油叉车1038台。嘉兴市2021年以来累计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352个,实施涉挥发性有机物低效设施改造项目879个,出台全省首个活性炭全过程使用地方性技术规范,与上海市金山区率先建立实施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治理“三统一”工作机制,2021年以来未发生因臭氧污染引起的重度污染天。衢州市推进臭氧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建立完善;近三年完成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428家,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企业159家,建成年处理能力1.75万吨的2家活性炭再生中心。台州市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治理项目,大力推进臭氧污染削峰行动。2021—2023年,台州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分别为2.94、2.80、2.85,全省排名均为第3,臭氧浓度分别为129、139、133微克/立方米,NO2浓度分别为23、19、19微克/立方米。宁波市积极推进10个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近三年累计完成VOCs源头替代310家,每年均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

经过努力,“十四五”以来,我省臭氧污染态势得到有效控制。2023年11个设区城市臭氧浓度为130—175微克/立方米,平均为149微克/立方米,较上年下降3.2%;8个设区市城市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杭州、湖州、嘉兴三市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2024年至5月上旬,全省臭氧平均浓度同比下降约2%。但我省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有待持续提升,个别地区和排污单位环境治理监管也存在薄弱环节。

2.关于“对工业园区废气监管不力,放任夜间和周末偷排,臭味扰民”问题,情况部分属实。杭州市近年来持续深入推进严格执法,规范企业排放行为。开展 “雷霆”系列生态环境执法行动,在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的基础上,聚焦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23年组建12个执法组和1个“尖刀班”,开展11次夜间“零点行动”,开展督导帮扶和强化检查,严厉打击十大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和污染治理水平。2023年累计检查企业2.39万余家次,立案处罚964起,处罚金额6656万元。金华市持续推动各级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盲目发展,坚决守牢工业园区环境准入底线。开展“绿剑”系列、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摸底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2021年以来累计对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立案查处548起,其中2021年立案查处154起,2022年立案查处218起,2023年立案查处150起,2024年1—5月立案查处26起。建立实施生态环境信访处置“四个第一时间”、24小时值班备勤、有奖举报、约访联查等制度,推动夜间和周末等非工作时间的环境信访量由2021年的127件减少到2023年的57件,下降了55.1%。但因城镇建设变迁与历史规划局限之间的矛盾,部分工业园区与居民区距离过近,导致企业废气排放虽符合国家标准,但在天气、气温等不利因素影响下,企业排放废气对周边群众还是存在一定影响。温州市强化对涉VOCs企业监管,利用工况监控平台、走航车、FID、PID等高科技手段精准发现VOCs排放高值点位,对企业废气收集不到位问题责令立行立改,对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3年共处罚涉VOCs排放违法案件242件,罚款金额872.34万元。但温州市涉VOCs的企业量大面广,特别是工业园区同类型企业比较集中,即使园区内企业都达标排放,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仍较大,在特殊天气条件(特别是夏天)下,会有一定异味产生。检查还发现个别企业存在废气收集不到位(如车间密闭不到位)、活性炭吸附设施治理效率不高等问题。嘉兴市对重点园区实施多轮臭气异味整治;聚焦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开展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持续开展“绿剑”等专项执法行动。但专项行动中发现并整改问题1202个,查处涉气案件806起,其中逃避监管排放废气案件55起,存在部分企业偷排废气的情况。2022年以来,共接到反映工业园区臭气问题信访件718件,存在臭气扰民的情况。衢州市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2024年以来,衢州市共对园区企业开展生态环境双随机检查309家次。此外,开展夜间执法检查78次,周末执法26次。检查发现园区大部分企业能保持环保设施正常开启,但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等违法行为。检查中还发现衢州市久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国宇塑业有限公司、浙江联硕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气环保设施管理不规范;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振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利安隆科润(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一定气象条件下,厂区异味对周边环境有影响。台州市以“技防+人防+执法”为主要手段,大力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源数字化、科技化、精细化监管,结合入企帮扶服务提高日常监管频次,同时持续开展“百日攻坚”“绿剑”等系列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不定期开展“零点行动”“飞行斩污”行动,尤其在节假日和特殊天气时进行突击性检查,对企业的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督促和倒逼企业加强对产污环节的管理。近三年来,立案查处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共256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4件,处罚金额2600余万元。宁波市通过双随机执法检查、专项执法、废气在线监控等多种方式加强工业园区企业废气监管。2021-2023年累计出动执法人数7.3万余次,检查2.1万余家次,发现涉气问题1700余个,立案查处工业园区内废气超标排放、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涉气环境违法行为123件,企业生态环境守法意识不断强化,涉气违法行为持续减少。

(三)关于“杭州市钱塘江及西湖景区河道治理过量使用水泥混凝土,造成水泥污染,要求在江边多建湿地公园”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1.关于“钱塘江及西湖景区河道治理过量使用水泥混凝土,造成水泥污染,”问题,情况部分属实。(1)钱塘江治理方面。经核查,为抵御潮水冲刷,杭州市境内钱塘江海塘堤脚、迎水面均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但堤身采用土方填筑、堤顶路面采用预制砖或沥青塑胶材质、背水坡采用草皮护坡或景观绿化,混凝土材质在全断面使用占比不高,该情况部分属实。(2)西湖景区河道治理方面。西湖景区共有五条溪流和一条河道,分别为长桥溪、九溪、金沙涧、龙泓涧、梅坞溪和进龙河。2024年6月9日,西湖景区对辖区内的河流溪沟水泥使用情况进行了排查,均不存在过量使用水泥的情况。根据原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区河道监管中心(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编制的《2010年杭州市城市河道设施量》,景区城市河道设施量为1条,进龙河。进龙河全长600米,起止点为景区公安分局至钱塘江出水口,河道主体两岸驳坎形式为浆砌块石,底部主体未硬化。进龙河是虎跑路两侧山体主要行洪排水河道。自2011年以来,进龙河管理权限由上城区转交给西湖景区后,景区未对进龙河实施过整治工程。河道管养主要内容为日常清捞垃圾及驳坎零星维修,不存在过量使用水泥的情况。

2.关于“要求在江边多建湿地公园”的诉求。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2022年)和《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技术指南(2021版)》等技术规范,杭州水利始终秉持“安全+生态”理念,按照“共建共享”原则,海塘建设与沿线道路、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充分结合,既实现安全御潮,又实现城市环境提升。在生态提质方面,一是保护海塘岸线生态环境,充分调查海塘沿线生态资源分布情况,布置尽可能保持岸线自然蜿蜒形态,保护、保留生态环境好的要素,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选择合适的物种和方式,提高生物措施的适宜性。二是营造海塘生态空间,因地制宜构建塘前岸滩、海塘塘身、塘后缓冲带生态空间系统,提升海塘生态功能,促进生态和减灾协同增效。利用钱塘江滩地和堤后护塘河,目前建有大江东省级湿地公园、下沙沿江公路湿地公园等。三是构建绿色生态廊道,充分利用塘身和塘后空间,结合防汛道路采取植被种植、绿道系统建设等措施构建海塘岸带生态廊道,满足休憩、亲水、观景等需求。

(四)关于“西湖钱塘边、萧山区、滨江区、上城区盲目搞灯光秀造成光污染和能源消耗”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1.关于“西湖钱塘边、萧山区、滨江区、上城区盲目搞灯光秀造成光污染”问题,情况不属实。《杭州市主城区城市照明总体规划(2011-2020年)》对城市灯光秀设置区有明确规定,钱塘江两岸灯光秀设置符合规划要求。经委托具备照明现场亮度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钱塘江沿江钱江新城、上城区、滨江区、萧山区灯光秀楼宇进行抽样检测,依据《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结果符合规范,不存在光污染问题。西湖景区除设有湖滨音乐喷泉外,未设有其他灯光秀。

2.关于“灯光秀造成能源消耗”的问题,情况属实。钱塘江两岸沿线77幢联动灯光秀共采用了125.9万套电光源,均为高光效低能耗的LED灯具,总功率3581.73千瓦。杭州灯光秀的能源控制措施:一是按规划“该亮的地方亮、该暗的地方暗”的设置原则。结合杭州旅游城市特点和商业经济发展,灯光秀项目融合夜游文旅开发和商圈商业街区布局统筹考量,而城市“黑天空保护区”则不设置灯光秀和景观照明。二是灯光秀在设置初期系统考虑采用高效低耗灯具,通过智能控制、分时亮灯来降低能源消耗。灯具全部采用3瓦以下高光效低能耗的LED灯具,与传统光源灯具相比,能耗降低50%以上;通过智能控制模式和动画片源优化,实现实际运行能耗是满负荷功率运行能耗的50%左右;严控播放时间,钱塘江两岸灯光秀播放时间为周五、周六每晚两场,周日至周四每晚一场,每场播放时间仅20分钟。三是加快传统景观灯节能改造和新能源的探索应用。2023年,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宝石山约8000套传统光源投光灯进行LED节能改造,改造后灯具数量减少13.5%,能耗降低52.5%。并积极探索光伏新能源-分布式储能等新技术在城市照明中的运用,全面落实绿色低碳照明理念。与此同时,在C级用电缺口时也将暂停播放灯光秀并关闭城市景观照明。

经统计,2023年,钱塘江两岸灯光秀年共播放391场次,用电量约为466.8万度,仅占杭州地区年用电量的0.0047%(经从国家电网处了解,杭州地区全年用电量为987亿度电)。亚运会期间钱塘江两岸核心区观看灯光秀人数累计超过150万人次,带动万象城、奥特莱斯同比营业额增长约30%,钱塘江游船班次增加50%以上、船票销售额增长100%。综上所述,灯光秀亮灯虽然产生能源消耗,但是对夜经济发展起到明显助推作用。

(一)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织推进全省生物多样性调查工作,实现90个县域全覆盖,汇总梳理各地调查情况,共发现生物物种13634种。推动累计7个站点入选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

(二)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2024年,省农业农村厅联合自然资源、检察、海关等17部门建立浙江省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分工,针对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红火蚁等8类重点外来物种落实防控任务,成立了29名专家组成的防控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有关信息,研究部署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2025年,联合18部门制订印发《2025年度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重点物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防治工作要求。

加强防治技术研究和科普。通过“三农九方”等渠道立项开展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生物的综合防控技术研究,探明福寿螺对不同水稻品种稻苗的危害期,小螺、中螺和大螺对不同水稻品种稻苗的危害量,筛选出2种高效诱食配方和配套诱捕器。嘉兴市依托“端午水上民俗节”活动,组织开展福寿螺防治宣传工作。累计发放福寿螺防治宣传资料1.2万份,发动各级环保志愿者3914人次。发放红火蚁等植物疫情宣传资料6.4万份,开展红火蚁宣传培训等活动53场次、1万余人次。联合省农科院、省农林大学开展浙江省全国科普活动周农业领域活动,以“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共享农业科技成果”为主题,同步开展线上农业科普,线上点击量10万余人次。

松材线虫防控方面,以松材线虫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为抓手,系统推进防控各项工作,全面落实“510·清干净”核心防控标准,建立健全“数字森防”精准管理体系,积极推行“机器换人”,加快新技术新产品运用,保持疫情面积和病死树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2025年,杭州、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台州等6个设区市完成集中除治面积221.8万亩,清理病枯死树96.1万株,与2024年相比,分别下降41.1%和、60.4%;累计新拔除县级疫区4个(椒江区、慈溪市、洞头区、鄞州区),实现无疫情1个(富阳区),拔除疫点57个;嘉兴市无松材线虫病疫情。

福寿螺防治方面,在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等地开展福寿螺防治试点,嘉兴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福寿螺专项清除行动,出动人员7.6万人次、船只1.3万艘次,清除成螺、卵块共8.2万公斤。湖州市开展30次灭螺行动,清除成螺125万只、螺卵85万块。金华市落实河道保洁“日巡日清”制度,将福寿螺清理纳入日常管护,推广水旱轮作(旱作期1个月以上)、脱水露田(杀灭幼螺)、冬季清淤修埂(破坏越冬场所),进出水口设置拦截网等措施阻断扩散路径。探索稻鸭共作、河鸭治螺、以渔控螺等模式,在湖州市南浔区、青田县、浦江县等地放养鸭子1.5万只,放流食螺鱼类1.2亿尾。

红火蚁疫情防控方面,实施红火蚁疫点根除防控包干机制,开展带土苗木检疫除害试点建设,2024-2025年铲除红火蚁疫点57个。同时聚焦红火蚁发生高风险区域,对重点监测区域实施分类监测,近2年滚动设立重点监测区域2400余个,2024年新发现疫点43个,2025年新发现疫点39个。

(三)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切实实施治气攻坚十五条,实施夏季和秋冬季空气质量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完成工程、结构、管理减排项目5269个,淘汰老旧移动源7.7万辆,超额完成年度任务。1—11月,全省PM2.5浓度为23.8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0.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为90.9%,同比改善1.3个百分点。

(四)持续加强执法力度。印发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推动建立“省厅牵头、杭甬示范、各地探索”的“1+2+N”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杭州有序推进“AI+执法”应用场景,宁波基本完成全国非现场执法试点,1-11月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非现场检查率提升至14.52%。加大正向激励和差异化监管,全面推广实施“五书同达”,持续深化说理式执法,创新实施学法积分抵扣罚款举措,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五)减少水泥污染。在海塘建设过程中,对杭州市本级海塘安澜工程三堡至乔司段海塘、上泗南北大塘等工程“一对一”精准服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扬尘防控、 道路硬化、生态保护等,尽最大可能避免水泥污染。

(六)加强城市照明监管。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规划标准加强日常监管,指导上城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城管局和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严格按规定控制灯光秀播放时间,强化照明设施自查自检,通过调控照明方式和照明亮度来防控光污染问题发生,确保上述区域夜景灯光环境安全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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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ZJ202405180121

信访件编号为X3ZJ202405180121(标*件)举报内容反映浙江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化工园区管理未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部分化工园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长兴经技术室开发区城南工业区化工区、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化工区等)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

2.2016年后舟山市政府以绿色石化基地扩展区为名新增金塘、六横等与绿色石化基地无关的拓展区,与浙江省相关规定相悖;

3.多个国家级产业园区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或所编制的规划环评通过拆分等方式交由地方审查,未按照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查,包括: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4.宁波市经济开发区以北仑临港产业带规划环评的名义由宁波市环保局审查,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所在评价范围不包含国家核准范围为由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大榭开发区自2009年后未开展规划环评,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通过拓展区规划环评等方式,未开展整体环评,而是拆分成多个片区的规划环评方式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

5.部分县市未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将热电联产规划编制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并开展环评规划工作;

6.部分规划的热源点仅为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服务,如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为浙江恒逸集团海宁项目服务,大榭开发区热电四期为大榭石化项目服务,宁波石化区泥螺山动力中心为中金石化服务;

7.存在煤炭虚假替代问题,如海宁恒逸热电项目的煤炭削减替代方案存在所列燃煤锅炉实际为生物质锅炉的情况;

8.使用电厂节能降耗腾出煤炭指标为热电厂的煤炭来源,在新建电厂项目时通过省级层面统一平衡方式进行平衡,变相增加浙江省煤炭消费量;

9.湿地保护不力,在三区三线划定和 “三线一单”动态更新过程中,未将省级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省级湿地(杭州湾河口镇海岸镇海段湿地)在“三线一单”动态更新中被划为重点开发单元

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能源局

(一)关于“化工园区管理未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部分化工园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长兴经技术室开发区城南工业区化工区、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化工区等)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1.关于“化工园区管理未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问题,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要求,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我省51家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生产废水,有的依托骨干企业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的经企业预处理后纳管至工业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纳管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工园区不完全符合国家管理要求。

2.关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问题,情况属实。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化工企业生产废水经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至达纳管标准后,排入水阁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后排放。

3.关于“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问题,情况属实。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化工企业生产废水经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至达纳管标准后,分别纳入长兴和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长兴吴盛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后排放。

4.关于“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化工集聚区未建设专业污水处理厂”问题,情况不属实。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化工集聚区建有象山县城东污水厂,该污水处理厂为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吨/日,可有效接纳化工企业经过预处理的生产废水,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最终排海。该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备情况符合管理要求。

(二)关于“2016年后舟山市政府以绿色石化基地扩展区为名新增金塘、六横等与绿色石化基地无关的拓展区,与浙江省相关规定相悖”问题,情况不属实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符合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规定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印发《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1134号)文件精神,要求推动浙江石化(一期)炼化一体化工程,建设浙江宁波石化产业基地及舟山拓展区。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是国家部署推动的重大战略项目,是国家重点规划建设的七大石化产业基地之一。浙江省政府于2015年7月批准设立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浙政办〔2015〕61号),绿色石化基地已经成为建设舟山群岛新区、推动杭州湾南岸石化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和打造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重要平台。目前,绿色石化基地已实现4000万吨/年炼油、420万吨/年乙烯、1180万吨/年芳烃的生产力,炼化产业规模跻身国内第一、世界一流。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符合浙江省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规定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1号)文件,明确“充分利用港口岸线、滩涂围垦等资源,加快临港石化产业发展。大力推进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打造国际一流的炼化一体化生产基地,发展成为宁波石化产业基地的重要拓展区和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由于绿色石化基地(鱼山主体区块)成陆土地已全部使用完毕,三期围填海工程受国家用海政策制约,实际使用面积相比原规划面积大幅缩减。为就近充分消化鱼山区域大宗化工产品,持续推进“减油增化”,打造万亿级石化产业集群,迫切需要拓展园区范围。为此,2021年舟山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关于要求批复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区的请示》(舟政〔2021〕5号)。同年4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关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区块拓展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21号),同意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工作,金塘、六横等区块被纳入绿色石化基地拓展范围。金塘属于滩涂围垦资源,紧靠绿色石化基地鱼山区块,可通过建设海底管道将相关原料输送至金塘区块就地消纳,减少基地生产的烯烃、芳烃等有毒化学品的外运风险,打造绿色石化基地和金塘新材料炼化和精细化工一体化体系,拉长石化产业链,重点发展聚烯烃、工程塑料等高端化学品下游产业链。六横区块同属于绿色石化基地管委会管理范围,有与宁波相邻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完善绿色石化基地产业布局,为甬舟两地石化产业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符合浙江石化产业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推进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扩园区工作,为舟山石化的有序发展拓展空间”。金塘高端新材料项目产业布局扩大导致原拓展区面积难以满足项目用地需求实际,2022年12月,舟山市向省政府上报《关于要求调整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区块范围的请示》(舟政〔2022〕52号),2023年8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关于调整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区块范围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34 号),同意舟山调整部分拓展区块,为舟山绿色石化产业的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是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以高质量产业平台支撑高质量项目投资,一批重大项目持续落地建设迫切需要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拓展。2024年3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同步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投资建设的金塘新材料项目位列其中。金塘新材料项目总用地面积7.46平方公里(11190亩),总投资760亿,并已于2023年11月30日启动主体项目建设,目前项目建设正稳步推进。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调研项目建设情况,要求盯紧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全要素保障、全环节跟进、全过程服务,让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三)关于“多个国家级产业园区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或所编制的规划环评通过拆分等方式交由地方审查,未按照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查,包括: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问题,情况基本属实(除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余9个均存在未编制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的情况)

1.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99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涉及规划环评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原省环保局根据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组织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之后,未重新编制规划环评。

2.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2015年组织编制了规划环评,但因存在规划调整等原因,后期未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

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核准范围已于2000年前开发完毕,该区域现状和规划以居住、商业、文体、社区服务等功能为主。目前未编制规划环评。

4.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于2003年(当时为省级开发区)经原省环保局审查。2011年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未重新编制规划环评报生态环境部审查。

5.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于2009年(当时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原省环保厅审查。新的规划环评编制中。

6.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于2019年经生态环境部审查。

7.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核准范围已融入主城区建设管理。目前规划环评编制中。

8.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组织编制了规划环评,但因存在规划调整等原因,后期未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

9.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对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进行了审查(包括国家核准范围)。新的规划环评尚未编制。

10.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未编制规划环评。

(四)关于“宁波市经济开发区以北仑临港产业带规划环评的名义由宁波市环保局审查,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所在评价范围不包含国家核准范围为由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大榭开发区自2009年后未开展规划环评,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通过拓展区规划环评等方式,未开展整体环评,而是拆分成多个片区的规划环评方式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1.北仑临港产业带。1996年,原浙江省环保局根据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组织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北仑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北仑区(开发区)临港产业带布局规划》,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13年对北仑临港产业带布局规划环评组织了审查。

2.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对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进行了审查,规划范围包括国家核准范围。

3.宁波大榭开发区。规划环评于1998年经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查;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具了关于规划环境跟踪评价报告书的专家论证会意见。新的规划环评目前正在编制中。

4.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2019年和2020年,省生态环境厅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产业拓展区、产业拓展扩容区的方式进行了规划环评审查(不包括国家核准范围)。目前,整体规划环评已基本编制完成,拟于近期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

(五)关于“部分县市未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将热电联产规划编制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并开展环评规划工作”问题,情况不属实

我省已将热电联产规划编制纳入我省电力规划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9月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编制“十四五”电力系列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19〕72号),明确“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十四五’时期我省电力领域安排编制以下规划:......(八)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规划”,“按需编制,原规划已过规划期、原规划已不适应实际发展、有新增集中供热需求的区域应当编制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规划。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规划期一般应当与电力发展规划保持一致,本轮规划重点保障‘十四五’时期用热需求”。

(六)关于“部分规划的热源点仅为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服务,如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为浙江恒逸集团海宁项目服务,大榭开发区热电四期为大榭石化项目服务,宁波石化区泥螺山动力中心为中金石化服务”问题,情况不属实

大榭开发区热电四期、宁波石化区泥螺山动力中心依据省能源局2023年11月批复《宁波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2023—2025年)》建设,大榭开发区热电四期为北仑供热分区规划公共热电厂,泥螺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镇海供热分区规划公共热源点。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依据原省经信委2016年4月批复的《海宁市集中供热规划(2015—2025)》建设,为黄湾供热分区规划热源点。上述热电联产机组均为公用热电项目,且为独立法人企业,其电力均纳入国网消纳,热力在区域内消纳。

(七)关于“存在煤炭虚假替代问题,如海宁恒逸热电项目的煤炭削减替代方案存在所列燃煤锅炉,实际为生物质锅炉的情况”问题,情况不属实

2018年4月,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海宁市通过淘汰全市51家企业71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气发生炉),可腾出原煤20.52万吨,以及海宁市红宝热电等3家热电企业节能改造等方式削减用煤5.5万吨,合计26.02万吨用于项目用煤平衡。经对上述所有锅炉型号及燃料种类多次核实,其中29台锅炉型号与企业实际淘汰锅炉型号不一致,原因是:2017年,海宁市市场监管局锅炉管理系统升级,新系统登记的是29台改造提升后的新锅炉(非燃煤锅炉),并删除已淘汰的29台燃煤锅炉。2018年,海宁市相关镇(街道)将新系统内已改造提升的锅炉型号作为恒逸热电项目用煤平衡措施,造成误解。经海宁市统计局核实,用于平衡的淘汰燃煤锅炉(燃气发生炉)实际腾出的煤炭消费量符合实际。

(八)关于“使用电厂节能降耗腾出煤炭指标为热电厂的煤炭来源,在新建电厂项目时通过省级层面统一平衡方式进行平衡,变相增加浙江省煤炭消费量”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省能源局在全省开展新增燃煤热电项目摸排,梳理煤炭平衡措施时发现,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大榭热电四期)煤耗平衡方案中,使用了省统调电厂节能降耗腾出的煤炭指标,包括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汽轮机通流改造腾出用煤10.3万吨,台塑集团热电(宁波)有限公司3号机背压机改善项目腾出用煤约5.6万吨,共计15.9万吨。省能源局第一时间指导宁波市开展整改,重新制定大榭热电四期煤炭平衡方案。5月23日,宁波市研究决定通过关停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用煤设施腾出用煤空间4.7万吨,实施林德气体空分装置汽动改电动减少煤耗11.2万吨,合计15.9万吨原煤用于替代大榭热电四期使用的省统调电厂节能降耗腾出煤炭指标。收回的15.9万吨指标将统筹用于省新建电厂项目。

(九)关于“湿地保护不力,在三区三线划定和“三线一单”动态更新过程中,未将省级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省级湿地(杭州湾河口镇海岸镇海段湿地)在“三线一单”动态更新中被划为重点开发单元”问题,情况部分属实

1.关于“湿地保护不力,在“三区三线”划定中,未将镇海段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情况部分属实。2019年以来,我省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一是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前,我省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海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技术指南》开展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形成《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技术报告》。报告从物种层次和生态系统层次评价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识别出极重要、重要和一般三类区域。镇海段湿地区域为生态保护一般区。二是评估矛盾冲突情况,国务院于2012年批复同意《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功能区划》),镇海段湿地区域涉及杭州湾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镇海特殊利用区和七里屿特殊利用区(见附图2),不涉及海洋保护区。其中,杭州湾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重点保障工业与城镇建设用海,兼具农业围垦功能,在未开发前可兼容养殖用海;镇海特殊利用区,重点保障海底管线建设用海、工业排污用海和交通运输用海,在不影响基本功能前提下,兼容农渔业用海;七里屿特殊利用区,重点保障废物倾倒用海,限制其他用海功能。以上3个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均为开发利用区,不宜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三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基于《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技术报告》出具的上述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结果和矛盾冲突评估结果,提出将镇海段湿地区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形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并于2020年5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对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进行认真审核、检查,经过“二上二下”,于2020年7月8日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同意后,将评估调整成果上报国家有关部委。评估调整成果经国家海洋信息中心3轮审核,符合数据完整性、应划尽划、矛盾冲突处理、边界一致性处理等方面要求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组织技术团队对成果进行联合审查。经过数据质检、并联审核、集中会审等审查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会审会,并于2021年4月28日形成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最终成果。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文(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同意我省启用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在内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综上所述,镇海段湿地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属实,但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调整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进行的,评估调整的依据充分、程序到位,结果通过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审查,经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正式发文启用,以此认定为湿地保护不力情况不属实

2.关于“省级湿地(杭州湾河口海岸镇海段湿地)在“三线一单”动态更新中被划为重点开发单元”问题,情况属实。宁波市在2023年11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中,将上述优先保护单元涉及的港口区域(面积约11.93平方公里)调整为重点管控单元。该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有:(1)依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国土空间规划调整。2022年9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未将上述11.93平方公里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区域在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中为“交通运输用海区”,未纳入“生态控制区”。(2)依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准》(浙政函〔2024〕28号)和《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浙环函〔2024〕112号),该省级湿地(杭州湾河口镇海岸镇海段湿地)中靠近岸线的2个区域属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别为慈溪镇海四类区(省级代码为ZJ18DⅢ,市级代码为NB04DⅢ)、镇海北仑四类区(省级代码为ZJ20DⅢ,市级代码为NB05DⅢ),主要使用功能均为海洋港口、海洋开发(详见附图3)。(3)依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说明调整。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4月印发的《近岸海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说明(试行)》第六部分相关规定,各地应根据海洋开发利用特征,将现有和规划的工业或城镇建设用海区、港口区等开发强度较高海域等划定为重点管控区,纳入重点管控单元管理。

(一)针对化工园区污水收集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协同省经信厅加快启动《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024年9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6部门联合印发了新的省级管理办法。将化工园区应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等建设要求设为否决项,对不满足要求的化工园区,复核、扩园不予通过。

同时,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经信厅会同相关市党委、政府,针对化工园区问题,逐一制定专业设施整改方案,明确建设时间节点。会同省经信厅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化工园区专业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及设备更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化工园区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并将加快完成化工园区专业设施建设任务纳入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加强指导对接、开展现场帮扶。会同省经信厅组织召开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暨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现场推进会,并每年召开全省化工园区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对接会,对每个化工园区建设进展进行对接并提出指导意见。组织专家力量赴实地开展现场“点对点”的专业化指导帮扶。目前,“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正新建工业污水厂与化工废水专管,预计于2027年6月前完成设施建设并通水试运行。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已完成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二)充分发挥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浙江石化产能规模优势,加快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围绕本地原料就近转化、引进原料精深加工、新能源材料等三大方向,打造以绿色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为核心,推动拓展区块错位发展,形成绿色石化和新材料产业上下游产业协同、高端制造与专业服务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以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化、国际化发展方向为引领,加快推动绿色石化基地及拓展区基础设施、智慧监管及生态应急配套建设,切实做好舟山绿色石化基地规范管理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三)逐一对接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1家开发区管理机构,督促指导其加快开展规划环评工作。2024年1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新一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拟对各地省级以上开发区核准面积、设置范围和主导产业进行调整更新。2025年5月,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开发区整合优化方案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审定,预计2026年批复。目前,我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正在开展规划环评前期工作,待国家核定批复开发区范围后即开展规划环评;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前湾综合保税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经开区正在进行编制;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经开区已完成初稿编制,计划待国家核定范围后即送审。

(四)举一反三,加强热电联产规划管理,指导各地规范热电联产项目运行管理。省能源局于2024年8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深化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管理。通知明确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依据、内容深度、布局原则和审批流程,强调规划必须与环境保护、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及电力发展规划相衔接。在布局上,鼓励优化存量、严控新增,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和多能互补,特别是在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燃煤设施建设。在实施环节,强化了项目核准、过程监管、煤炭消费监测与环保排放要求,并建立了规划后评价机制,以实现对规划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与持续优化。

(五)充分利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监测,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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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ZJ202406090034

信访件编号:X3ZJ202406090034,来信人认为关于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信访件,属地以“对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废酸接收量及处置后的水处理剂进行物料平衡核算。”作为不属实的依据有失妥当。认为浙江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理领域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以废酸和废矿物油为例):1.有机废酸的产废单位将其直接或冒充无机废酸转移;2.接受单位使用或掺用有机废酸,生产所谓水处理剂;3.水处理单位明知其废物属性,仍接受使用。

建议全面排查浙江省涉及废矿物油再生利用的企业、所有已批或已建成项目,并重新审视浙江省内涉危废项目的环评准入、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一些监管程序中的技术论证、专家审查过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关于“关于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信访件,属地以‘对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废酸接收量及处置后的水处理剂进行物料平衡核算’作为不属实的依据有失妥当”问题

经核实,该情况部分属实。

2024年6月1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采取资料调取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X3ZJ202405120018号信访件调查处理报告(嘉政中环督信〔2024〕25号)及支撑材料逐一进行审查。

1.对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废酸经营资质相关凭证的审查

经审查,该调查处理报告支撑材料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保验收资料、生产工艺流程、处置合同均属实,表明威尔森公司具有接收、利用废酸的资质和能力。

但支撑材料提供的废酸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印发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缺少2022年11月25日之前的环评审批文件;提供的2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2月10至2022年12月28日)和(2024年1月16日至2029年1月15日),未覆盖2022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5日的时间段。结论不严谨,作为依据有失妥当。

2.对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审计、物料平衡核算报告的审查

经审查,《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审核报告》《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审核报告》由浙江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料采集时间段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2日,审核内容为威尔森公司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的录入信息、在浙江省税务局电子平台的开具发票信息、财务核算系统、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有关合同、发票等。审核结论为:该时间段内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危废接收联单显示,累计接收196家企业的废酸共计243578.81吨,其中接收信访件提到的5家企业废酸共20889.61吨,经比对与开票系统中的发票数量基本相符,资金来往正常,未发现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联单以外的接收废酸行为。

《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废酸物料核算报告》由浙江景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资料采集时间段为2022年2月10日至2024年5月12日,核算范围为威尔森公司废酸收集、贮存、处置及产品销售全过程,核算产品与原辅材料的匹配性。核算结论为:该时间段内浙江威尔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接收废酸236876.7547吨,原辅料用量119136.6246吨,废酸车间自产危险废物1080.826吨,生产净水剂产品353026.32吨,危废来源正常,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废酸原料的使用及产品的输出在正常的理论区间内,基本做到废酸利用过程的物料平衡,接收的废酸基本都用于生产净水剂产品,未发现非法倒卖行为。

但浙江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份报告资料采集时间段与浙江景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料核算报告资料采集时间段不一致,数据存在部分差异,结论不严谨,作为依据有失妥当。

3.对调查处理报告结论的审查

经审查,(嘉政中环督信〔2024〕25号)调查处理报告以企业废酸经营资质、危废转移联单、规范化管理情况、业务审计和物料核算报告等证据链作为依据,认定信访件举报内容不属实依据相对充分,结论合理。

但其中少量支撑材料缺失,部分数据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调查过程不严谨,作为依据有失妥当。

(二)关于“有机废酸的产废单位将其直接或冒充无机废酸转移;接受单位使用或掺用有机废酸,生产所谓水处理剂;水处理单位明知其废物属性,仍接受使用”问题。

经核实,该情况不属实。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核实,我省暂未发现“有机废酸的产废单位将其直接或冒充无机废酸转移;接受单位使用或掺用有机废酸,生产所谓水处理剂;水处理单位明知其废物属性,仍接受使用”的情况。

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已超过1100万吨/年,各设区市主要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求。启动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推动行业“提档升级”。建成“无废城市在线”数字化应用,推动危险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开展“两打”(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绿剑”系列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以废矿物油、油泥包、废酸、精(蒸)馏残液、焚烧飞灰等为重点,强化执法检查。2023年,全省涉危险废物行政处罚案件188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9件;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案件31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件。

(一)浙江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对2022年2月10日至2024年5月12日威尔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与信访件中提到的5家产权公司往来情况,进行了二次审核,并已通过专家审查。目前,海盐县以及威尔森公司已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1.2023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二次审核报告;3.环评审批文件。

(二)2024年以来,我厅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经营单位分级评价、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经营单位分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指导各地市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工作,将废酸、废矿物油企业纳入重点评估对象,对评估企业的环评文件中的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开展核实。严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准入把关,科学布局产业结构。完善环评文件联审工作机制,确保新建项目合法合规。加强环评、排污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开展5批次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危险废物重点建设项目问题文件2个,9批次省级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复核,发现危险废物相关问题8个,均已反馈督促整改。2025年8月以来,我厅组织各地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全省累计出动排查人员1460人次,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489家。加大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两打”“绿剑”专项执法行动,2025年涉危险废物违法立案168起,处罚3374万元,其中涉及废酸、废矿物油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7起,涉案金额约7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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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ZJ202406070053

信访件编号为X3ZJ202406070053反映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中废矿物油利用和废酸利用行业存在以下问题:1.废矿物油利用行业,浙江省几乎所有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利用许可证回收废矿物油,未进行加工就将其作为产品且不按危废管理卖到山东或安徽的炼油企业,严重违背现行的许可管理和环保法规;2.废酸利用行业,浙江省废酸利用行业要求经营单位对废酸进行除杂、去除重金属或添加有效成分后作为净水剂使用。实际生产中部分废酸经营企业对回收的废酸未进行任何加工和生产就倒卖至下游污水处理厂,或者即使加工也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重金属含量超标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本质是稀释排放重金属),更有甚者部分企业超范围经营接收含有大量氢氟酸和硝酸的废酸而根本无法进行处置利用,最终不知去向。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来信人反映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中废矿物油利用和废酸利用行业存在以下问题:1.废矿物油利用行业,浙江省几乎所有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利用许可证回收废矿物油,未进行加工就将其作为产品且不按危废管理卖到山东或安徽的炼油企业,严重违背现行的许可管理和环保法规;2.废酸利用行业,浙江省废酸利用行业要求经营单位对废酸进行除杂、去除重金属或添加有效成分后作为净水剂使用。实际生产中部分废酸经营企业对回收的废酸未进行任何加工和生产就倒卖至下游污水处理厂,或者即使加工也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重金属含量超标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本质是稀释排放重金属),更有甚者部分企业超范围经营接收含有大量氢氟酸和硝酸的废酸而根本无法进行处置利用,最终不知去向。

(一)2024年以来,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经营单位分级评价、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5 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经营单位分级评价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市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工作,将废酸、废矿物油利用处置企业纳入重点评估对象。2024年,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累计排查164家企业,立案12件,罚款296万元,淘汰4家利用处置设施落后企业,累计削减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1.7万吨/年。2025年8月以来,我厅组织各地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全省累计出动排查人员1460人次,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489家,发现问题1358个,目前已完成整改1199个,所有问题均已建立清单,整改工作有序推进中。发布2024年、2025年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建议公告,指导各地科学布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二)加大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绿剑”专项执法行动,2025年涉危险废物违法立案168起,处罚3374万元,其中涉及废酸、废矿物油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7起,处罚约7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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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ZJ202405240061

信访件编号X3ZJ202405240061反映我省个别市区对《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联单转移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造成:1.无资质的市政保洁公司违法处置工业固废,一部分有毒有害工业固废混在生活垃圾中运送至发电厂进行焚烧,产生有害气体,更甚者将工业固废偷运至沿路、沿河或外省偷倒;2.大部分企业缺乏环保意识,无法判断收集和处置单位的合法合规性。建议:1.对企业产生的固废收集处置从源头抓起;2.收集处置单位必须有相关资质;3.严厉打击无资质的违法处置单位;4.企业固废收集处置必须有电子转移联单,并上传省环保电子平台;5.依法惩处偷倒、乱倒的企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关于“无资质的市政保洁公司违法处置工业固废,一部分有毒有害工业固废混在生活垃圾中运送至发电厂进行焚烧,产生有害气体”问题。

经核实,该情况部分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资质许可事项。《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联单转移管理办法》也未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增设资质门槛。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2023年7月,我厅联合省建设厅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一批)》(浙环发〔2023〕31号),明确了第一批7大类、21小类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类别,主要包括污泥、食品残渣、造纸废渣、皮革废渣等。经统计,2023年以来,全省共有48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255.2万吨,暂未发现协同处置名录范围以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同时,我省将生活垃圾焚烧厂纳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2023年以来,对长兴新城环保有限公司、龙游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两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废气超标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但经核实,该两家焚烧厂未曾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关于“更甚者将工业固废偷运至沿路、沿河或外省偷倒”问题。

经核实,该情况部分属实。

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固体废物监管执法力度,固废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工业固体废物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偷倒乱倒行为大为减少。2023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绿剑”系列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及中转站、废塑料加工企业等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省共办理固废相关案件700个,罚款金额1.01亿元。但由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点多面广、涉及的环节多、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等原因,工业固体废物违法处置倾倒问题仍有发生,全过程监管仍需加强。

(三)关于“大部分企业缺乏环保意识,无法判断收集和处置单位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经核实,该情况部分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为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合法合规收集处置,近年来我省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各地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点248个,覆盖全省90个县(市、区),服务中小型产废企业14.1万家,2023年以来累计收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442.5万吨。同时,为了加强从源头到末端的监管,我省通过修订《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率先提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要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建立电子台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等管理要求,目前各地正在推广实施。

但仍有一些企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要求的认识和执行还不到位,存在未使用电子转移联单、以再生资源形式销售价值较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问题,带来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

(一)2024年11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要求,督促指导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台账、电子转移联单执行率稳步上升,2025年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记录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台账6万条,运行一般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72万余条。

(二)2024年以来,全省各地开展业务培训与普法宣传150余次,覆盖企业超过9000家次,指导企业正确填报固废信息,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能力水平。为深入宣传“无废”理念,引导全社会参与“无废城市”建设,成功举办“国际无废日”主题活动。

(三)联合印发《浙江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绿剑”等专项执法行动,2025年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立案87起,处罚832.7万元。不断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我省共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收运平台298个,覆盖企业约11.8万家。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环境监管,强化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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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ZJ202405280087

信访件(编号:X3ZJ202405280087:浙江省在推进VOCs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区域VOCs低效治理设施改造进度滞后;2.已建成活性炭再生绿岛项目处置能力闲置严重;3.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风量、活性炭装填量、活性炭吸附效果、活性炭更换频次等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希望浙江省高度重视区域VOCs治理及有效利用绿岛项目,借鉴浙江省个别区域(如杭州市)典型VOCs治理经验推动区域VOCs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企业VOCs治理效果、减少区域碳排放、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反映“部分区域VOCs低效治理设施改造进度滞后”“已建成活性炭再生绿岛项目处置能力闲置严重”“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风量、活性炭装填量、活性炭吸附效果、活性炭更换频次等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部分属实。

近年来,我省综合推行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VOCs全过程治理模式,出台23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指导企业制定实施“一厂一策”,结合实际采取高效适用的处理技术。同时,通过监管倒逼和问题排查整治,完成1万余家企业VOCs低效治理设施迭代升级,总体上取得积极进展。由于涉VOC企业量多面广,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等原因,仍有少数区域VOCs低效治理设施改造进度滞后。我省初步建成了覆盖全省(海岛地区除外)的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服务体系,部分绿岛项目处置利用率不到30%,确实存在处置能力闲置的情况。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帮扶、执法检查、信息化监管、在线监控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但在日常工作中仍有部分企业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风量不符合要求、活性炭更换不及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一是深入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每年制订印发年度治气行动计划,将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查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治气任务来抓。2025年1月,印发实施《浙江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参考手册(试行版)》,加快解决全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全面深化VOCs综合治理。根据企业实际,指导执行已出台的23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分别通过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VOCs治理措施,持续深化VOCs治理。强化重点行业VOC治理,实施重点行业环保绩效提级攻坚。

三是完善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持续推进活性炭再生项目建设,扩大已投运设施覆盖范围,积极引导企业纳入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2024、2025年(截至12月5日)全省分别新增了10961家、5103家中小微涉气企业纳入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指导各地落实《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明确连续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以上需更换活性炭。

四是加强废气排放和活性炭更换的监管。强化数字化监管平台运用,进一步完善企业档案建设、预警预报、更换记录等功能。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运行、活性炭使用情况的监管,督促企业定期更换质量合格的活性炭,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落实《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明确连续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以上需更换活性炭。

五是加强涉企服务与宣传。持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上门服务、线上线下沟通、专题授课等形式,帮助企业学习了解环保监管要求以及活性炭更换规定,指导企业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加大对活性炭再生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已指导全省18个活性炭再生中心项目争取了9275.4万元的中央大气资金支持。

9

X3ZJ202405260026

信访件(编号:X3ZJ202405260026):浙江省对排放VOC的企业要求统一用活性炭处理,每个工业园区必须建设活性炭处置绿岛项目,但日常缺乏对废气排放、活性炭更换的监管。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所反映的“要求排放VOC的企业统一用活性炭处理,每个工业园区必须建设活性炭处置绿岛项目”情况不属实;“日常缺乏对废气排放、活性炭更换的监管”的情况部分属实。

近年来,我省综合推行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VOCs全过程治理模式,出台23个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指导企业制定实施“一厂一策”,结合实际采取高效适用的处理技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帮扶、执法检查、信息化监管、在线监控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但在日常工作中确实存在部分企业活性炭更换不及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一是进一步完善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持续推进活性炭再生项目建设,扩大已投运设施覆盖范围,积极引导企业纳入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全省已建成20家集中处置企业共30.75万吨/年活性炭处置规模能力。2024、2025年(截至12月5日)全省分别新增了10961家、5103家中小微涉气企业纳入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我省《以活性炭集中再生为突破点,破解中小企业 VOCs治理监管难题》的实践经验,被生态环境部作为典型案例,供全国各省市借鉴参考。

二是加强废气排放和活性炭更换的监管。强化数字化监管平台运用,进一步完善企业档案建设、预警预报、更换记录等功能。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运行、活性炭使用情况的监管,督促企业定期更换质量合格的活性炭,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各地落实《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明确连续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以上需更换活性炭。

三是加强服务与宣传。持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上门服务、线上线下沟通、专题授课等形式,帮助企业学习了解环保监管要求以及活性炭更换规定,指导企业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指导全省18个活性炭再生中心项目争取了9275.4万元的中央大气资金支持。部分地方也出台相关政策举措,推进活性炭再生中心建设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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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ZJ202405150063

信访件(编号:X3ZJ202405150063:信访人质疑浙江省砖瓦厂未整改到位,数量居高不下,尤其是金华市、衢州市,每个县市还有10几家砖瓦厂。质疑浙江省砖瓦厂规划布局选址和数量不合理。质疑浙江省砖瓦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信厅、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反映“砖瓦厂未整改到位,数量居高不下,尤其是金华市、衢州市,每个县市还有10几家砖瓦厂”“砖瓦厂规划布局选址和数量不合理”的问题部分属实;反映“砖瓦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性”问题的情况不属实。

该行业规划布局、数量受区域资源禀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半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经多次整合提升,分布仍不很均匀。2024年初,全省共205家烧结砖企业主要分布在金华市50家、台州市28家、衢州市26家,大部分县(市、区)均有烧结砖企业分布,最多的是金华兰溪市11家,其余各县(市、区)均在10家以下,有30个县(市、区)已全部关停退出烧结砖企业。随着城市建成区的不断扩大,个别企业存在与城市主城区相距较近问题,部分区域存在企业数量偏多、规模偏小的问题。砖瓦行业污染物排放有明确的国家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经发布实施后,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又发布第71号公告进行了部分调整。

一是大力推动砖瓦行业转型升级。持续优化工艺装备,加快提升自动化水平;持续优化能源结构,2024年以来,全省整合退出了56条6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烧结砖生产线(窑),并对其余生产线(窑)进行了改造提升,完成了74家烧结砖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二是深入推进行业环境污染整治。烧结砖行业是我省13个污染整治提升重点行业之一,指导各市制订具体整治方案,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和省美丽办《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等要求,进一步提升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至2024年底,全省11个设区市烧结砖行业均基本完成了阶段性整治。

三是健全行业长效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对砖瓦行业督导,督促压实属地责任;落实长效化管理,防止问题反弹,持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将烧结砖企业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应对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纳入“长大重”清单,秋冬季期间实施错峰生产或生产调控,分级分类实施污染减排措施。大力提升行业数字化管理水平,强化在线监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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