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发改〔2020〕4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期至2025年12月届满。经评估,将《管理办法》届满延期实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鉴于当前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正在修订《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在新修订的政策依据未出台的前提下,我市正在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谋划启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且已经提出较为成熟的改革方案,准备将现行的居民类定额收费、非居民类“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模式合并减少收费类别后全部改革统一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分类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推行计费差别化管理。因此,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的规定,综合两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协调会议意见建议及评估情况,将《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延期继续实施,保留现行相关内容和条款,不做修改调整,以避免在新的收费政策出台前管理政策依据出现空白。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4年12月5日)
(二)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
(六)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三、政策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合法性。文件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存在抵触的情况。
(二)合理性。《管理办法》在设定的行政权力和责任相当,管理对象权利和义务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合理、恰当,适合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需要。
(三)协调性。《管理办法》依据且充分结合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汕市发改〔2015〕350号)有关收费政策精神,各项制度措施比较完备,切合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实际,深化指导了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理收费工作。
(四)操作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具备可操作性,较好解决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五)实施效果。《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助力推进环境卫生收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效整合有偿服务和终端处理收费。原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收费和垃圾终端处理费,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方式、统一收费票据和统一资金管理“六个统一”的原则,将中心城区原有的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垃圾终端处理费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委托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原市自来水总公司)或有关单位代征收,扩大了收费覆盖面,提高了收费率。二是调整环卫作业有偿服务项目收费。环卫作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按“有偿服务、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定调价,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政府指导价格,规范收费管理行为。三是建立收费资金管理考核机制。1、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资金统一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2、加强收费资金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分配到区和街道的资金不受挤占挪用,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六)实施时限。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政策原文: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延用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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