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常州武进一对夫妇被判刑,还得修复环境。今年4月,这起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可是,判决生效后,这对夫妇并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12月7日,常州市中院对这起修复环境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随即找到案件被执行人许建惠、许玉仙夫妇,核实对方履行判决书的情况。遥观建农村村民许建惠夫妇自2010年上半年到2014年9月,租用东方村这处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将清洗后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沟排向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内,产生的残渣装进蛇皮袋后堆放在污水池周围,导致这片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遭受严重破坏。
去年6月,许建惠夫妇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共处罚金45万元。虽然两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受污染的环境尚未得到修复。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做到“谁污染、谁治理”, 去年12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环境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就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建惠夫妇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这也是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今年4月,市中院判处许建惠夫妇及时处置场地遗留危险废物,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
根据判决,许建惠夫妇应在4月底前,将洗桶池场地遗留的130只废桶、两个污水池中的污水和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全都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
尽管许建惠夫妇声称已将130只废桶交给宜兴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但是拿不出任何凭证。
此外,重达110多吨的残渣和污泥,至今还堆放在厂区外,没有处置,依然存在再次污染环境的风险。作为污染者,许建惠夫妇应及时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进行实施。
另外,许建惠夫妇应在今年5月中旬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并将赔偿款打入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可是至今没有赔偿。
对此,法官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许建惠夫妇必须按照生效的判决书一一尽快履行到位,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否则将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