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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酸2698吨入大运河 南京德司达公司被罚共计4428.29万元

日期:2017-08-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8/2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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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苏省环保厅 废硫酸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
 
  这起案件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回放
 
  偷排废硫酸,企业被判环境污染罪受重罚
 
  德司达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主要经营染料成品、染料半成品等。
 
  2013年9月~2014年5月期间,这家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低价交给王占荣等人非法处置,其中2698.1吨废酸倾倒至江苏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引起相邻区域的水质严重污染,造成多处水厂停产停水。
 
  2014年5月,经公安、环保等多部门紧急进行联合排查,德司达公司非法处置废酸案浮出水面。至查获时,德司达公司共排放了2698.1吨废硫酸,还有129.92吨未排放完。扬州市江都区环境监测站对未排放的129.92吨废硫酸进行采样监测,结果pH值为1.19。
 
  2016年7月13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涉案的其他被告人王某、黄某等均被判处刑罚。
 
  事件进展
 
  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能免除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发生后,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就开始跟踪这起案件。两年内,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扬州、江都、高邮等地了解案情。
 
  2016年11月29日,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判处德司达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428.29万元,并承担律师及诉讼费用。
 
  2017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参加诉讼,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4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辩论
 
  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是否具有依据?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展开质辩。
 
  法院邀请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吕锡武教授到庭,就强废酸非法倾倒至水体的危害、涉案废硫酸处理价格、虚拟治理成本等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做到全面监督,对包括生产、运输、转让、处置等所有环节实施管控,尤其是将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处置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德司达公司以远低于市场价交由无废硫酸处置资质的个人,实质上是主动放弃监督义务而对危险废物放任不管。主观上,德司达公司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德司达公司对废硫酸处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吨废硫酸被排放到河流,造成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因此,德司达公司的低价处置行为,以及对危险废弃物放弃监督的不作为与这些危险废物被非法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德司达公司辩称,二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中,德司达公司2000万罚金中已经包含环境修复费用,并且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请的赔偿金额偏高,这些主张并未得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罚金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被告德司达公司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承担了罚金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采信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为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要求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2428.29万元环境修复费用合理。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德司达公司赔偿修复费用2428.29万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第一项所列款项的50%,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
 
  最新追踪
 
  德司达公司将吸取教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近日,德司达母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公司德司达公司就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不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公告称,德司达公司将从这起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法官释法
 
  刑事处罚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解读。
 
  1、关于每吨废硫酸的处置费用2000元是否适当?
 
  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当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后,如果无法得到实际修复工程费用时,推荐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本案中,在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证人姚来祥证言证明,通常情况下,浓度为50%的废硫酸市场处置价在每吨2500元以上。江苏科技咨询中心《评估报告》中的专家组认为,取2000元/吨作为涉案废硫酸的单位虚拟治理成本适当。
 
  专家辅助人吕锡武教授认为,“两年前本案废硫酸的直接处置费用大约每吨2000元,评估报告认定每吨废硫酸处置费用2000元合理。”虽然,德司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废硫酸处理成本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其公司产生的废硫酸每吨处理成本为1261.27元,但是该情况说明仅仅是德司达公司的单方陈述,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本案受污染区域依据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取4.5倍是否偏低?
 
  本案中,涉案废硫酸倾倒的泰东河、新通扬运河,这些非法排放点河段属Ⅲ类水体,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4.5~6倍。且被告德司达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硫酸被丁卫东等人长期、多处多点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引起相邻区域的水质严重污染,造成多处水厂停产停水,对沿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本案污染的是Ⅲ类水体和饮用水通道,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应该在4.5倍~6倍之间,可以适当高一点,建议取5倍~6倍更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庭审中,法庭征询了两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两原告当庭表示不需要变更。
 
  3、关于被告德司达公司2000万元罚金是否包含环境修复费用?
 
  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被告单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刑罚。虽然,被告德司达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承担了罚金2000万元的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中原告请求的是被告德司达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实现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罚金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被告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承担了罚金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德司达公司在刑事判决中承担的2000万元罚金,并不包含本案原告向其主张赔偿的环境修复费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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