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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河长制"? "湾长制"试点工作已经有指导意见了!

日期:2017-09-26    来源:环境工程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9/2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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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湾长制 河长制 海域环境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5地区成为全国首批“湾(滩)长制”试点。
 
  “湾长制”的最新进展
 
  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本着自愿原则,经与有关省市协商并达成一致,河北省秦皇岛市、山东省胶州湾、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南省海口市和浙江全省已经启动了“湾长制”试点工作。其中浙江是5个试点中唯一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全域推进湾(滩)长制工作的地区。
 
  指导意见印发后,各沿海省(区、市)海洋厅(局)将本着自主自愿原则,组织有意愿的地区向国家海洋局申请纳入新一批“湾长制”试点。
 
  上海、广西、广东、大连等有关地方高度关注,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要申请纳入新一批试点意愿。
 
  指导意见主要讲了什么?
 
  《指导意见》提出,“湾长制”试点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加快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分工明确、层次明晰、统筹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逐级设立“湾长”或“滩长”,构建专门议事和协调运行机制,做好与“河长制”的衔接;加快制定体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注重系统施治及多措并举的职责任务清单,切实落实好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任务;加快构建可监测、可量化、可考核的监督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逐步构建社会监督机制。
 
  国家海洋局将有哪些推进落实和保障措施?
 
  为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国家海洋局将成立“湾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订重要文件、重大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协调试点地区做好后续工作,争取试点地区年内完成“湾长制”的建立运行工作。
 
  同时,国家海洋局将对开展试点的地区在“蓝色海湾”整治工程、“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海洋经济示范区创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将对试点地区实施“一对一”的帮扶和业务指导,协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湾长制”与“河长制”如何衔接?
 
  《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应本着海陆统筹、河海联动的原则,做好与“河长制”的衔接,构建河海衔接、海陆统筹的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流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主要是从3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一是强调试点地区的各级“湾长”既对本湾区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与修复负总责,也负责协调和衔接“湾长制”与“河长制”;
 
  二是积极做好试点工作与主要入海河流的污染治理、水质监测等工作的衔接,注重“治湾先治河”,鼓励试点地区根据海湾水质改善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入海(湾)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控制总量目标;
 
  三是强化与“河长制”的机制联动,建立“湾长”“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抄报抄送信息,同时在入海河流河口区域设置入海监测考核断面,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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