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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意义何在?

日期:2016-02-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徐金泉 傅剑萍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2/2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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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违法 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凸显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治观。中央把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到政治高度予以确立,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6项配套措施之一,着重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环境损害修复缺失等问题,具有探索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的先行意义。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凸显了以全面管理为核心的环境监管服务观。把环境监管从行政监管、司法监管转向以鉴定评估为技术支撑,以损害赔偿为经济支撑,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的环境污染全面管理,具有重大环境政策试验的先行意义。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凸显了以提升地方环境监管、监测和评估能力为抓手的客观需求。国家试点方案提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范围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需求最迫切的是市、县(区)等基层层面。根据通报情况,2015年浙江省环境污染事件没有一起是较大以上的,均为一般事件。这充分说明,基层面临更多的是以局部损害为主体且在一定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这些污染损害的管辖主要以基层为主,这就更需要建立健全基层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并加强他们的能力建设,绍兴的尝试具有提升基层环保能力的先行意义。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凸显了以美丽浙江制度建设在全国领先一步的实证性和影响力。浙江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推行中,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同样,在环境保护部开展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中,浙江又一次考虑到更深层次问题,在地市一级开展试点,进行突破,进一步彰显了浙江的领先意识,具有提升浙江制度创新能力的先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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