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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5月1日施行 致海洋环境污染最高罚100万

日期:2016-03-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霍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3/0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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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洋污染 生态环境保护 深海海底区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月26日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

据介绍,《深海法》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深海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立足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与世界各国共同促进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和平利用的信心和决心。同时,有利于合理管控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面发展;有利于规范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全面履行勘探合同,加强深海海底区域环境保护,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设专章保护海洋环境,勘探开发须评估环境影响

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关于环境保护,《深海法》做了很多规定。“首先从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同时也规定了要保证可持续利用深海资源。在适用范围一条中,又对保护环境作了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深海法》专门设立环境保护一章。根据翟勇介绍,承包者应当按照勘探、开发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调查研究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状况,确定环境基线,评估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制定和执行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勘探、开发区域海洋环境的影响,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同时,法律还规定,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定期报告环境监测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污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指出,法律规定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同时,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

此外,《深海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对环境保护作了进一步禁止性、义务性和限制性规定,比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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