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日期:2016-04-05 来源:点绿网 作者:默歌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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