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最近有一批适用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件,但是当我们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说这类案件需要监测报告,需要证明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并拒绝受理我们移送的案件。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定“废水”“废气”属于污染物还需要监测吗?
某县环保局
2016年4月14日
【解答与分析】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该条规定了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环保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和移送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用不同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材料,证明污染物的种类、成分、浓度等事实。
证明排污单位排放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用肉眼能够识别的污染物,用视频、图片以及现场记录的方式即可证明,证明排污单位排放了恶臭气体、噪声、震动、光辐射等类污染物,则还需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但均无需监测。而如果证明污染物的成分、浓度时,则需要监测数据证明。
总之,如果通过视频、音频、图片、证人证言再加现场记录的方式能够证明的事实,就无需通过监测数据证明;只有通过上述手段无法证明的事实,才需通过监测的方法加以证明。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