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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评制度还需多方共发力

日期:2016-04-15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曹方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4/1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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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评制度 环评机构 环境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首道屏障。然而,“红顶中介”、“利益捆绑”等的存在加大了冲破这道屏障的可能性。

在环保部日前发布的《关于推进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指出,2016年12月31日前环保系统环评机构需要全部完成脱钩,目前尚有150余家机构没有脱钩。《通知》表示,2016年,环保部将对重点地区和进展较慢的地区开展现场调研和督办,定期公布脱钩工作进展情况,对逾期未完成脱钩的环评机构,予以注销资质,并向社会公开。

再下“红顶中介”脱钩“通牒”

2015年2月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环保部的反馈意见曾指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全国环保系统所属环评机构,以其部门背景在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取得竞争优势,有的业务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冲突,违反《环评法》。

对于环评“红顶中介”的危害,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此表述,一方面,他们会截留政府简政放权为企业带来的改革红利,增加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一旦某些不达标的项目上马,必定会埋下环境污染的隐患。

在此情况下,尽快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成为了国家以及各地方环保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2015年3月,环保部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并强调消除环评机构的环保部门背景,彻底解决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问题,防止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完成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以及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环评机构参股。

同时,《方案》还给出了“红顶中介”分批脱钩的具体时限。其中,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省级和非西部地区的省级以下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以及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西部地区省级以下的环评单位和机构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

据了解,环保部直属单位8家环评机构已于2015年年底如期完成脱钩,其中环境保护部南京所下属的南京国环公司、中日中心下属的国寰天地公司、中国环科院下属的中环国宏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下属的中环联公司、机关服务中心下属的中晟公司等5家机构以职工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彻底脱钩;华南所、对外合作中心下属的中绿实业有限公司2家机构注销资质;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参股的中科尚公司通过股权和人员全部撤出完成脱钩。

为了督促后两批的机构脱钩,《通知》还进一步明确,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自脱钩时限到期前3个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委托。之前已经承接的项目,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原环评机构继续完成,原环评机构如注销,由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

“今年会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调度和督促,按时完成相关的脱钩任务。同时,我们也在加强环评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我们把它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必须完成,没有任何条件。”今年2月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国新办举行的中外媒体见面会上如是说。

完善公参为环评护航

为保证环评制度的良性发展,除了全面整治和铲除“红顶中介”外,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为此,环保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众参与办法》)。

其实,早在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自此,我国的环评公众参与也得以全面展开。然而,随着环境保护形势的进一步发展,环评公众参与中弄虚作假、责任主体不明确、程序复杂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据悉,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公众参与办法》正是对上述《暂行办法》的修订。《公众参与办法》首先对公参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现行的《暂行办法》及实践中,环评公参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单位多把公众参与视为环评单位责任,忽视自身主体责任,公众对于环评公参主体的认识也较为模糊。经过修订后,将明确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参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参。

除了责任主体外,业内人士还指出,过去由于没有标准操作流程,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调查形式五花八门,致使公开性和准确性难以判断。

对此,《公众参与办法》也表示,修订后的公参办法,合并了信息公开和征求意见环节,根据公众关注程度等,分类处置、逐步深入,将公参程序明确为“2+N”。“2”是指2次信息公开暨同步征求意见,是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的,属于必选项。“N”是可选项,指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受影响公众关注程度等,采用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进一步深度开展公众参与;或者采用发放相关科普资料、组织赴同类运行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与公众互动沟通,进一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

此外,为了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公众参与办法》还特别指出,重大弄虚作假情形一经核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中止审查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等形式,对建设单位实施惩罚,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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