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农经〔2016〕29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水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下发了《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5〕313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前期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全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0号)规定的权限审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县的项目、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属项目可研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市县项目和省属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省属项目的可研报告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市县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市级发改、水务部门审批。
各地水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对实施期限较长,国家投资计划逐年安排下达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的审批同初步设计,省属灌区年度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批。
二、地方配套资金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各有关市县应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地方投资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级发改、水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将采取稽察、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的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考评,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并将稽察、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重要参考。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有关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验收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自验,并向市级发改、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结果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市级水务、发改部门负责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验收、全面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上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核。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水利厅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