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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对企业是冲击也是机遇

日期:2016-04-27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4/2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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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法 碳税 排污费

随着征管条件的日渐成熟和纳税环境的逐步改善,适度调整提高环保税整体适用税率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实行适用于部分税目的差别化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是我国环保税制实现动态优化的可行路径。可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无疑是将绿色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法》被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计划将于今年6月进行审议。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指出,在2015年6月《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集到了很多建议。虽然在一些问题上还没有完全取得统一,但大多数人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是赞成的。按照相关议程,2016年其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环境保护税法》立法进程甚快,但围绕碳税、税率以及具体操作等问题,业界一直存在争议。不过,有知情专家表示,环保税税率过低的问题或将迎来调整,最近1—2年内可能将对税率继续修改。

此外,在环保税征收问题上仍存争议。诚如《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取消由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境税,而这或将降低环保部门的参与积极性。对此,上述专家表示,此前地方征收的排污费中有一部分是可以用作当地环保部门建设的。费改税之后,如果不让他们征收,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积极性肯定不高。

费改税倒计时

根据此前我国公布的《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保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据悉,目前业界对于本次初审稿最关注的还是二氧化碳是否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虽然2013年,《环境保护税(送审稿)》曾将碳税写入其中,但2015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这项争议较大的内容采取了避开的策略,将相关内容删除。但业内表示,经过征求意见、修改草案后,不排除会重新将二氧化碳税的内容纳入新版草案。而且,2016年3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明确回应,二氧化碳税不会单独设立,而是会安排在目前准备的税种里作为一个税项,而环保税就是楼继伟列出的准备税种之一。

随着大幅提高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力度愈发成为各界共识,近几年,业界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将碳税独立在环境保护税之外。2012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上报财政部的方案中也提出,碳税应不再被视为环保税之下的“二氧化碳”税目,而是独立税种。

对企业既是冲击也是机遇

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征收环保税无疑将对改善我国环境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还将有助于解决制约我国环保行业发展的投资资金不足、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接受采访称,环保税立法先行,是利用市场机制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新环保法确立的“污染者当责”原则的具体制度安排。

具体到企业层面,是冲击也是机遇。

“征收环保税,增加了企业成本,但是却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同时促使污染企业转向更清洁能源,从而倒逼企业进行改革,使经济有了新的增长点。同时,也为更加宽泛的绿色产业提供更多机会。”中央财经大学财税研究所副所长白彦锋表示。

“征收环保税,不仅是环保产业的利好,也为更宽泛的绿色产业提供更多机会。”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接受采访说。

她举例,国外的碳税增加了化石能源的成本,在固定的市场需求下,意味着新能源相对便宜。通过税收调节,将需求引向生产过程更加清洁的产品,是经济新常态的增长点。

根据相关研究,新的税收政策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物价和企业总税负的提升上,但也会带来新的机遇。财政部完成的最新课题研究成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财税政策研究》认为,由于煤炭使用成本上升,将会提升其他替代能源的竞争力,更优质能源的使用会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长期来看,征税以后包括GDP在内的宏观经济指标都将受益。实际GDP在2020年、进出口在2025年、总消费在2030年长期效应开始显现,征税的负面影响将开始转变成正面影响。

还应实行一揽子改革

此外,“作为一项新税种的设立,环保税立法工作不应只涉及税种自身,而是要实行‘一揽子’的改革方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觉得,这一系列改革首先就应体现在环保税与其他税种的衔接上。

对于环保税的开征,此前曾有不少企业担心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税负。施正文也表示,当前企业已面临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负,而环保税又是一项增税政策,因此如何协调各税种间的关系也是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制改革“稳定税负”的要求,施正文认为应实行有增有减的税收结构性改革。

“像当前增值税40%的税率和20%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有些偏高。”施正文建议在新开征环保税后,对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应给予适当的减少,以保证企业整体税负的稳定,“这也能增加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避免企业将税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除了税种间的协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设也异常重要。

虽然进行了费改税,但刘剑文表示在征税过程中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都必不可少。“此前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它们有具体实践经验,并拥有环境测评的工具与机制,便于环境的评价认定;税务部门则对税收程序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等有全面了解,能够更好地判断企业所缴税费并进行税收监管。”刘剑文建议,未来应采取环保认定、税务征收的环保税征管模式。

“一揽子改革对环保税的顺利实施异常重要。”施正文表示,环保税费是应专款专用,还是纳入国家一般预算之中统筹使用?是否应效仿西方国家建立环保税收入再循环的配套机制,将税收收入再循环补贴到一些中小企业及中低收入家庭中?这些都需要各界在最终方案出台前进行细致的探讨研究,建立完备的环保税税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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