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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6-04-28    来源:徐州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4/28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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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费

小区里生活垃圾堆积成山,却无人问津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原因有多种:业主不愿向物业公司缴纳“卫生费”或“生活垃圾处理费”,认为此项费用应包含在物业费中;也有业主认为,垃圾清运应当是相关部门进行无偿服务,不愿缴纳任何费用。近日,《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做好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昨日,市法制办和市城管局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内容等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

出台背景

《暂行办法》实施4年,新问题出现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克义表示,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曾对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施、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施行4年多以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卫作业有偿服务费的区分、界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职能部门和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的衔接配合等。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使用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卫作业服务费

张克义表示,在《暂行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范围的表述中,“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但其中的“收集”环节界定不清,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规章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认为,只要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的生活垃圾就应由环卫作业单位无偿清运。特别是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一些业主认为物业费中包含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存在重复收费的嫌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

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

另外,为了区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卫作业有偿服务费的界限,避免实际工作中产生误读和误解,《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何征收

明确了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

据了解,以前我市垃圾处理费主要采取人工上门征收的方式,效率低下、收费成本高,少缴、拖缴、拒缴现象严重。市政府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从2011年4月1日起,推行委托地税、建设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代征制度。

实践证明,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既便于代征单位征收又方便征收对象缴费,从而大大降低征收成本,收缴率显著提高。如此有效的工作制度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办法》第九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征,并对委托方式、被委托单位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

因经济条件缴纳垃圾处理费困难?

对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先征后返”

目前,我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同步代征。由于许多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使用的水表是单元表或小区总表,不能显示有关信息,而且低保户的数据更新频繁,导致无法在交水费时直接免征。为体现公平和便于操作,《办法》中规定,将对困难群体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城管局副局长徐品介绍,《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在缴纳相应垃圾处理费后,由市总工会、市民政部门予以退返。

《办法》同时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收管理机构,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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