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消纳的全过程处置核准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新建工程产生的工程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招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住宅小区推行装修垃圾定点收集,采取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方便集中清运。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保障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积极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争取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并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2025年以前城区培育1家以上年处理量25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到2025年底永定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全文如下: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规〔2024〕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永定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永定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运利用设施,梯度推进建筑垃圾治理从城区向农村覆盖延伸,加快构建与城乡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二)工作目标。2025年以前城区培育1家以上年处理量25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到2025年底我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
二、任务分工
(一)严格执行处置核准。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消纳的全过程处置核准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永定公安分局、住建局、永定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规范分类收运行为。新建工程产生的工程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招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住宅小区推行装修垃圾定点收集,采取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方便集中清运。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保障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建局、水利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建立市场收运机制。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转运,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向收运企业付费。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与收运企业双方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对本区建筑垃圾处理费进行价格指导,规范收费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收运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加快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加快构建以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基地为主、我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为辅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衔接,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积极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争取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并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永定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国资金融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提升技术工艺水平。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引进先进工艺,加强技术攻关,致力研发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免烧砖、预制构件、水稳材料或路基回填材料等高性价比产品。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进场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鼓励、引导并组织我区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积极申报助力节能降碳资源化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实行建设运营奖补。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纳入本区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的资源利用项目,按照每年度(近三年平均)完成区政府下达的消纳任务和资源化利用收益情况,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强化产品推广使用。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应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其中,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面优先使用。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膜、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等产品。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八)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算提供支撑;符合省、市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的再生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财政局、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九)加大产品科普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众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处理日常相关事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督促指导区直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建设工作。
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应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发改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参与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谋划,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行为,配合企业(公司)做好争取项目资金补助工作。
工信科技局:负责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
财政局:配合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等政策制度实施,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税务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及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公告》,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好与区级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的衔接工作并联合组织规划成果审查、上报审议等工作,加快构建区级综合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保障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用地的长期性和合法性,同时负责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永定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项目运营单位依法开展环评工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永定支局: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永定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配合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定期开展“双随机”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资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建设。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未进入政府指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确定为区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的区域,属地政府应牵头辖区职能部门提供保障要素。
(三)加强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区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月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相关区直单位、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及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内容。相关区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