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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河北试点水资源税改革

日期:2016-05-11    来源:点绿网  作者:默歌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5/1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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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资源税改革 地下水保护 水资源保护

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通知》指出,将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通知》明确表示,将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将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通知》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省是水资源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了地下水位下降等系列问题,必须采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将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给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税额标准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此外,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3倍。

《通知》指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同时,逐步将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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