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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外事件再发酵 环保组织剑指常隆化工

日期:2016-05-2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5/2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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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毒地事件 环保组织 常隆化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往曾为城市发展带来动力的那些生产历史悠久、工艺设备相对落后的老企业,加快了迁移的步伐,却把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地留在了城市里。未来如何推进土壤污染治理,才能杜绝风险?

5月20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常州市常隆地块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于5月16日立案。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据了解,4月2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相关诉讼材料,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公益诉讼。

“上述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搬离,但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民事起诉书指出,常外“毒地”事件说明该污染场地对周围环境仍然有严重影响,其主要是污染地下水及周围土壤、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环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指出,三被告原厂址位于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上述三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搬离,但却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入距离常隆地块仅一条马路之隔的新校址(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后,该校多名学生身体均出现环境异常反应。

事实上,“常州市副市长史志军及常州市环保局负责人等一行5人于本月12日到访自然之友,与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代表以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就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交流。”上述负责人透露,对于两家环保组织此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史志军表示理解,认为这是社会组织推动中国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希望能够和社会组织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常州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此案形成“谁污染,谁负责”的机制。

而在环保资深业内人士戴源看来,常隆化工会因此面临巨额的赔偿,“根据诉讼要求,除了承担土地的修复费用之外,还要承担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等多项费用,其中土地修复费用占比最大,需要一笔数目不小的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常隆化工第一次被公益诉讼。在2014年8月4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起诉被告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污染环境。根据法院判决,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6亿元,这是迄今为止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赔偿金额。

戴源还指出,“此次造成的问题并不比泰州那次污染低,在联合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之后,按照以往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这3家公司很有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据公开资料,全国不同类型至少数万家企业将在未来几年内实施搬迁,涉及的污染土地面积惊人。4月28日,某权威媒体刊文呼吁,有关部门应将搬迁企业修复污染土地的责任列入法律。文章指出,环保部于2014年下发的相关部门文件中已对企业和监管方提出了清晰明确的土壤防治要求,但这些内容至今仍未写入法律,监管部门也就难以从法律层面直接追究污染企业的法律责任。

基于此,多位专家建议,土壤修复在我国刚刚兴起,应尽快出台避免对周边环境“二次污染”的相关措施。据悉,目前,我国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还没有一部法律,相关的工作也很分散,被称为“土十条”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应尽快实施。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发生表示,修复一吨污染的土比处理一吨污染的水,价格可能要高出上千倍。受地方财力的影响,有些地方只能量入为出地控制污染土地的环境风险。建立费用合理分担的多方筹资机制,解决污染土地的修复治理问题,是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政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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