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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首次修订 水污染防治法重回视野

日期:2016-06-13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6/1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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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污水处理 环境治理

1984年5月11日,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1996年和2008年分别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

自2008以来,我国延续经济高速增长态势,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大增长极。但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又以水污染最为严重,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

尽管2008年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20多年的漏洞短板,譬如地方责任的判断、违法行为的惩处、企业行为的规范等,但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先现状要求,以至于出现“多龙治水”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突出、政出多门数据不一、企业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

2015年,全国人大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五年立法计划。2016年3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初稿通过,4月征求工信部、财政部、发改委等31个国务院部分及各省市环保厅意见。

经过8年酝酿,2016年6月12日,国家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自2008年开始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开启修订之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全文我们可以看到,水污染治理环境执法出现大幅度收严的态势,最直观的是,“法律部分”从当初的22条增至31条。根据环保部的解释,此次修订补齐义务性规定的责任条款、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等规定。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透露,“征求意见稿对于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的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一些行为之前可能被认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但这次却被列入重罚的行列,实际上已经在向国际接轨。”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是此次修订意见稿的最大特点。据业内分析,此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几大方面:①继承性。继承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有效部分,同时继承新环保法及“水十条”的优秀部分。②透明性。修订稿高度强调企业排污及重点监测及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及公众参程度。③延伸性。修订稿新增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将水治理范围大大拓展。④监督性。对特性废液、放射性废水、有毒有害污染物等提出明确防控要求,收紧工业排污企业监管。⑤前瞻性。修订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多项预防性规。

“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将3种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纳入按日计罚范围,同时将处罚上限达到百万的法律条款从当初的1条提升至现在的9条。

可以说,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意见稿重罚、重预防、重责任、重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违法成本低、责任主体不明确、监测数据造假等长期存在的问题,着实令人期待。

据环保部消息,《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12日开始公开征集意见,2016年6月30日以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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