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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差别化征收VOCs排污费 按排放情况可减半也可加两倍征收

日期:2016-06-1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6/1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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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排污费 电力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

随着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逐步施行,辽宁开始对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近日,辽宁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今后,辽宁将执行差别征收政策,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此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属于淘汰类的,则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据辽宁省环保厅日前发布的《省本级排污费征收公告》,截至目前,辽宁已对43家省本级企业征收排污费1771.8万元,多为钢铁和电力企业。其中,位列前三位的分别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364万元、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196万元、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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