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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开展本市拟补充纳入全国碳交易体系的企业历史碳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6-27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6/2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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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交易 碳排放 节能低碳

沪发改环资〔2016〕79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拟补充纳入全国碳交易体系的企业历史碳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我委已于今年3月份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开展了历史排放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要求及补充纳入的覆盖行业及代码(见附件),本市拟对补充纳入全国碳交易的相关企业组织完成历史排放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告编制与报送

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最新明确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见附件),根据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基础数据,编制各年度排放报告,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市发展改革委。此前按发改办气候﹝2016﹞57号的规定已完成排放报告编制工作的企业无须再报送。

排放报告模板请登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www.reg-sh.org主页面右下角链接点击进入),在“基本信息”页面下方下载。各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完成后,电子版通过“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上传,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于6月30日17:00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完整、准确地报告各年度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编制和提交。企业完成核算与报告工作后我委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数据进行核查,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方案制定提供支撑。

2、企业在碳排放报告编制与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线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技术问答平台,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在线问答平台网址:http://124.205.45.90:8080/mrv/,问答热线电话:4001-676-772、4001-676-762。

3、纸质版报告受理地址: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徐婷,电话:23113954;邮编200003。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婷23113954凌云23113492

技术支持:臧玲62129099-2264(石化、化工企业)

鞠学泉62129099-2293(钢铁生产企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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