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6年2-3月环保设施通过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
执行环保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一函〔2016〕49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1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方公用机组电价管理促进节能环保改造的意见》(鲁价格一发〔2014〕102号)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我省2016年2-3月环保设施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有关情况的函》(鲁环函〔2016〕355号),请你公司对华能烟台发电有限公司等燃煤发电机组分别自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详见附件)起执行脱硝、除尘电价,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01元、0.002元。
附件:2016年2-3月环保设施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名单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