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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6-08-10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8/1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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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处理 垃圾焚烧处理 垃圾处理

国际能源网讯: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督运营提出了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 运营要求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计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设备必须是电子汽车衡;

(二)计量数据能够实现自动计量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分类汇总功能。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烟气、废水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标准及企业承诺值;

(二)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储存库处于负压状态和车辆进出有序;

(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内;

(四)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

(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六)确保出厂的炉渣、飞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七)配置消除噪声系统等防治噪声措施;

(八)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碳酸钙、尿素、氢氧化钙、活性炭等化学物品的投放量,保证足量投放、烟气达标排放。

(九)在厂外显著位置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烟气中二噁英的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同时将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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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烟气排放和臭气浓度抽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书面告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制定计划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每年12月20日前应把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的调度工作。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设备正常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调整垃圾接收量的,应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安装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且保证环保在线监测仪检修期在一个年度内总计不得多于45天。

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产线,同时须在半小时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电话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工况运行记录、设施运行维护和辅助材料购入及使用、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档案。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递交运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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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

(一)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字化监管;

(二)组织专家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三)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公开、透明;

(四)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限期整改;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环境安全事件,且被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鉴定为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累计达到三次的,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终止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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