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监测行业经过40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条例。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的纵深化和社会公众对环境需求的立体化,环境监测工作面临着一系列不适应的问题和随之产生的巨大压力,法规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下面笔者就为大家来盘点一下在2016年发布实施的政策法规。
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增加了一倍多,不仅适应新的环境形势增加了对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内容,而且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分工,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清洁空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保部2015年12月29日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也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关于“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率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脱钩,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两批分别在2016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全部脱钩。
新空气质量标准在全国各地实施
2012年,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当年2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通过。新标准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按照统一部署,新标准分期实施: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实施;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实施;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实施;2016年,在全国实施,全国各地都要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并公布监测结果。
工信部: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监管,逐步完善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并发布了有关事项通知,指出了五项监察任务:一是,钢铁企业能耗专项通知执法监察;二是,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铁合金、烧碱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三是,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四是,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专项监察;五是,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
环保部关于发布“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相关信息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督促地方实现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我部根据2014年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数据,对“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不变的控制单元相关信息汇总整理,现予以公布。
请“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加大管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环境监管,确保自2016年起断面水质不下降。同时,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船舶环保新标准
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2013年5月17日通过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有关氮氧化物的修订草案,把排放控制区域(ECAs)有关实施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章程第三层标准(TierIII)的时间推迟到2021年1月1日。但到2014年,迫于各方压力,这一标准被提前到2016年1月1日生效,而且标准更为苛刻。据悉,氮氧化物控制要求针对输出马力超过130kW的船用柴油机,根据船只建造日期不同会有不同的层次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章程第三层标准(TierIII)仅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域(ECAs)内运行的特定船只氮氧化物的排放。此区域之外的地方施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章程第二层标准(TierII)。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2016年7月27日,农业部对外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办法将自8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办法主要提出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信息发布等制度。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和省级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定期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
燃煤电厂超低电价支持标准
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