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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解释的复函

日期:2017-01-09    来源:环保人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1/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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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

近日,环保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解释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2329号,以下简称“解释”),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大气函[2016]2329号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解释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解释的请求》(渝环文[201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用锅炉”的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执行“在用锅炉”标准的锅炉应该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因此,“已建成投产”应以锅炉取得环保合法手续为前提;“未批先建”的锅炉,应以其补办环评手续的时间来确定适用的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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