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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

日期:2017-03-08    来源:中国纸业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3/08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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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 环境犯罪

近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办法》出台的背景

第一,制定《办法》是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的迫切需要。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实体性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办案和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解释》的贯彻执行,理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三部门职责,畅通衔接机制,亟待出台程序性规定。

第二,制定《办法》是解决当前“两法”衔接问题的迫切需要。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两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目前指导环境资源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刚性执行力;各级各部门对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移送标准、法条的适用等存在认识理解偏差,影响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有效运转;少数环境执法人员对涉刑案件证据的收集缺乏经验,使得案件证据之间缺少内在逻辑关联,难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大多数地方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和事务性工作的对接,难以发挥切实作用。

第三,制定《办法》是指导环保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和高效办案的迫切需要。《办法》在强化部门协作的原则框架下,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从解决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出发,突出程序性规定和制度机制建设,规定了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通报、联合办案、联合挂牌、联席会议、案件双向咨询、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强化了《办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

第四,制定《办法》是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国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如浙江、广东、福建、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区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其案件数量和质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案件数量偏少、办案质量偏低、衔接配合不畅等问题,需要对全国环保和司法机关办案统一指导、补齐短板。

2、《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适用部门和范围,深入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内容。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规定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司法移送的适用条件,移接程序、办理时限、应随案卷移送的材料,案件交接后环保、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明确环保部门依法取得证据的效力,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格式。

第四章协作机制,围绕建立两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明确联席会议的内容,提出开展部门联合培训、建立案件双向咨询、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确定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范畴,以及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基础勤务平台、现场调查职责分工等。

第五章信息共享,要求积极建设,规范使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提出相关案件信息录入的要求、时间节点和主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对执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专用名词作出解释,并明确《办法》中涉及的时间区间计算方法。

3、《办法》主要强调的问题

一是明确了案件移送标准。《办法》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的条件、时限和移送材料的要求,对公安机关受案也作出相应规定。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且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这些规定能在制度层面解决环保部门有案不移、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该接不接的问题。

二是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环保部门移送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这些监督措施能有效促进环保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三是强调三部门衔接协作机制。为从机制层面推进三部门无缝衔接,《办法》专章详细规定了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开联席会议机制、双向案件咨询制度、联合调查机制、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对环保部门提供支持和配合事项予以明确。《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方面的协助。

四是明确了涉案物品移交及处置。《办法》明确规定,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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