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试点城市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7〕4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市容委、绿化市容局、市容园林委、市改委),相关试点城市:
根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15〕24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开展2017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本次终期验收范围包括2011年至2012年获得三部委同意实施方案且尚未验收的试点城市(已获三部委同意延期验收的试点城市按复函明确的延期时限验收)。已获得三部委同意,方案实施未满5年的试点城市,如满足验收条件,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验收。
列入此次验收范围但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向三部委提交推迟终期验收申请,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等,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年(已获三部委复函同意延期的,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未按期提交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的试点城市,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二、验收标准
验收以三部委批复的实施方案(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依据。试点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应达到实施方案设定目标的90%以上,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基本完成,配套政策基本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标准详见附件1)
三、验收方式和程序
(一)验收方式
验收采取自评估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相结合,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验收程序
1. 试点城市自评估:各试点城市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评估,对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验收,根据项目工程决算等材料对项目建设总投资提出清算资金申请,撰写自评估报告(大纲详见附件2),汇总相关支撑材料,尽快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
2.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试点城市报送的自评估报告、清算申请额度、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联合出具验收和清算审查意见,于3月31日前报送三部委。
3. 第三方复核:三部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第三方机构依据材料审核和抽查情况向三部委提交验收和清算报告。
4. 发文确认:三部委根据第三方复核情况,印发正式文件对试点城市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5. 结算资金:中央财政根据清算情况,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按核定清算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核定清算额不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对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按照发改环资〔2015〕2408号文规定,收回部分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没有开展实质建设工作的,全部收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取消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称号,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试点城市要抓紧开展验收工作,尽快将验收和清算材料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及时对试点城市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时将审核意见和验收材料报送至三部委。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保证廉洁公正。
附件:1、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终期验收表.xls
2、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大纲.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