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株洲县将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城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相应调整自来水终端水价。
此次调整是根据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第四和五条和湘价费〔2013〕104号第一条及省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要求等文件规定,同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株洲县水资源费征收按城市供水企业售水量每立方米0.02元调整为按取水量每立方米0.08元,由县水利局按规定收取;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按0.12元/立方米上调终端水价,包括基准水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此次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分别为每吨2.59元、3.14元、3.11元、3.86元和7.31元。
新收费标准执行后,对特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随水每月减免6立方终端水费的优惠政策也将继续实行。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做好水资源费调整的各项工作,电视台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宣传,全县主要水费收缴处将张贴相关文件,争取做到企业和城区居民家喻户晓、理解支持,确保城区水资源费调整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