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明确要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按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结合泸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泸州市城区将于今年6月1日起,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调整污水处理费,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0.50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上调0.05元/立方米,平均达到1.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政府将按现行补贴方式对城市低保对象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