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6〕63号),保护和改善全市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摸清污染现状,构建数据管理平台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7年制定《眉山市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成果汇总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园区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局,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2017年制定《眉山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背景点位,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垃圾填埋场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2017年、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县(区)、园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补充增设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全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整合更新全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并报送上级部门,实现土壤环境数据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局等参与)
二、强化土壤保护规划意识,降低土壤污染风险隐患
(四)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实行最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分类管控。按照“分级划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开展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一类、二类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在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六)强化绿色发展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三、优先突出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进“田长制”治土新机制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土壤污染详查,2018年在东坡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估及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同时,将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丹棱县试点开展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征收中,严格执行补充耕地质量评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突出“两城三园七片”和东坡泡菜、彭山葡萄、仁寿枇杷、洪雅茶叶、丹棱“不知火”、青神椪柑产业基地等重点区域,结合“东坡味道”生态特色农副产品规模和品质提升,制定全市农产品种植基地清单,划定“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各县(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建立土壤质量定期评估制度,加强土地污染状况和地力评估,加强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种植专合社等重点领域和畜禽养殖沼液还田“种养结合”重点区域的监督和评估,防止掠夺式经营。(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创建规模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发挥示范作用,加快全市农产品检测能力建设,市县两级实现检测机构全覆盖,在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农产品速测室。到2020年,“三品一标”保有量达到400个,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55个。(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园区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投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各县(区)、园区要按照国家的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率达94%。(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底前,各县(区)、园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订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并组织开展实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完成率达94%。(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
四、实施建设用地管理,提高人居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参与)
(十三)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区)、园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及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十五)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十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加强对矿产、天然(页岩)气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2017年起,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从2018年起,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五、加强污染预防工作,源头保护土壤环境质量
(十八)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参与)
(十九)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尾矿库及渣场的污染防控,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安全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安监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二十)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各县(区)、园区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工业园区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预防预警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一)试点强制责任保险。根据国家要求,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有序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二)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及其它可能危害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二十三)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境监管监测,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依据国家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
(二十四)加强工业废物污染防治。突出芒硝、冶炼、煤矿等重点行业和汪洋片区、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按照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铝灰铝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二十五)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深入推进粮食、油菜、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农作物的测土配方施肥。充分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机械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水溶性肥料、液体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科学施用农药,实施农药用量零增长行动。落实《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在粮油高产创建项目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减少化学农药使用。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推进病虫统防统治,实现减量增效。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设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加强农膜科学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农田残膜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推进农膜使用科学减量,多渠道、多途径回收农膜,提高农田残膜回收率。到2020年力争全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参与)
(二十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洪雅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采用PPP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创建活动,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参与)
(二十七)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灌溉水水质监测与管理,防范重金属、高毒高残留农药等污染,对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应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污染源,利用现有沟、塘、渠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改善灌溉水水质。对水质难以改善,长期污灌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二十八)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深入推进全域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强垃圾渗滤液管控。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推进全域生活污水治理,加强重点流域和渠堰沿线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减少排污总量,防止污水进田。到2020年,全市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95%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继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建设污泥干化处置设施,集中处理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到2020年确保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乡环境治理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着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县(区)、园区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规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区)、园区要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对农用耕地,要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重点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二)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上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编制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三十三)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园区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遏制土壤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三十四)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镉、汞、砷、铅、铬、锰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天然(页岩)气开采等重点行业,以及粮油蔬菜主产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五)加大执法力度。紧紧抓住“田长制治土”新机制与环境保护“行政+司法”综合执法体系建立机遇,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对象,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能中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为基层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实现对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定期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安监局参与)
(三十六)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参与)
八、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策保障与扶持力度
(三十七)科学制定法律文件,执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出台全市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及农膜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基本建立全市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法制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三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紧紧围绕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市政府成立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安监局、市城乡环境治理办等参与)
(四十)加大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经费投入,将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四十一)完善激励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
(四十二)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九、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综合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能力
(四十三)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试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等参与)
(四十四)加快成果转化应用。积极支持本土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大力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项目,建立对外交流合作平台和渠道。(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十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条,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综合实力雄厚的本土企业。建立全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制度,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和相关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参与)
(四十六)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土壤修复环保设备与修复药剂研发制造、农膜回收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生物农药及有机肥研发生产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眉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国税局、眉山银监分局参与)
十、强化监督与考核,全面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意识
(四十七)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坚决贯彻落实“田长制治土”实施意见。各县(区)、园区要在2017年7月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参与)
(四十八)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十九)引导公众参与。强力推进土壤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五十)严格评估考核。市政府将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园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园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园区,要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