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实施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关于加快实施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91号)精神,推动全省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规范VOCs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实施全省
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依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实施。
二、我省试点行业企业是指石油化工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中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企业。
三、我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依照2016年8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91号)执行。
四、根据环保部《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我省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为1年,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为半年。
五、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试点征收企业于2017年10月17日之前在国家环保部统一定制的云平台(外网申报网址
http://113.57.151.5:8180/VocsOnlineReport/app)进行VOCs排污费申报工作(申报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中2017年第四季度于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各试点征收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申报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排污单位逾期拒不申报,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情况直接下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并对排污单位拒报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对VOCs排污收费试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省环保厅将于2017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全省试点征收行业的VOCs排污费稽查工作。
七、VOCs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按我省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