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近日获悉,
浙江宁波北仑区环保局印发《北仑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北仑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仑环〔2017〕4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仑政办〔2016〕94号)精神和《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了《北仑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9日
北仑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甬政办发〔2016〕90号)和《北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仑政办〔2016〕94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推进污染物减排,加速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根据《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甬环发〔2016〕7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区级财政设立
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年度资金补助和区财政VOCs污染治理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期间,中央、省等下达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其资金使用方向与本细则一致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统筹进行分配。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补助资金由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负责行业治理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企业开展补助资金资料申报并进行初审,并按审批结果予以兑现,开展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配合区环保局审核、兑现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在北仑区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并接受区环保、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省、市、区三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企业名单或经省、市要求需要补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具备组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经济能力,并能根据《方案》及时竣工投运。
(三)按规定签订VOCs污染治理整治达标承诺书,提供和报送有关资料。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环保局确定的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和《方案》中要求完成治理的石化、化工、涂装、印刷包装、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木业、化纤、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等重点行业中的企业,用于推进企业开展的源头减量、厂界和固定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泄漏检测与修复”(以下简称LDAR)、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等VOCs污染治理相关工作。各企业补助项目应为一厂一策中明确的项目或其提升替代项目。
(二)区域大气环境VOCs以及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
(三)相关部门用于推进VOCs污染治理相关的第三方监测(监理)、专家审核、规划编制以及绩效统(审)计等相关工作费用。
第六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与扩建项目配套的“三同时”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资金使用办法和标准
第七条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根据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年度资金补助额度和区财政VOCs污染治理年度预算安排年度可用资金。
第八条企业补助资金使用标准:
(一)“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编制费用。
企业完成一厂一策并通过专家评审或完成区环保局备案的,给予总编制费用25%以下的补助,重点企业每家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一般企业每家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二)化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以下简称LDAR)工作。
对通过第三方单位实施LDAR工作并根据要求开展修复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仅补贴一次,原则上以全面建档的密封点个数为依据,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0%,且单个密封点折算补贴不得超过6元。每家企业LDAR工作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三)VOCs在线监测项目补助。
符合《宁波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南(试行)》和《北仑区VOCs科技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条件的固定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和厂界VOCs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根据验收专家组评分考核,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50%以下的补助。
其中,被考核为优秀的(90分以上)的按建设合同额的50%给予补助,考核为良好的(80—89分)的按建设合同额的40%给予补助,考核为合格的(70—79分)的按建设合同额的30%给予补助,经整改后仍不合格(7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且固定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单套补助不超过25万元,厂界VOCs在线监测系统单套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工程治理项目补助。
“一厂一策”中工程治理项目补助,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审,并根据绩效评审结果予以补贴。项目绩效评审为优秀(90分以上)的按实际决算投资总额的25%予以补助,绩效评审为良好的(80—89分)的按实际决算投资总额的20%予以补助,绩效评审为合格的(70—79分)的按实际决算投资总额的15%予以补助,绩效评审低于70分的不予补助;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区环保局将对企业开展各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不予补助。
第十条VOCs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为推进VOCs减排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区相关部门建设完善大气环境VOCs以及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统一管理VOCs排放信息和在线监测数据。建设资金可从补助资金中安排,并按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环保部门对治理工作进行专家审核、第三方监测(理)、编制技术报告以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统(审)计等工作推动经费从补助资金中安排,并按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四章项目申报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年度公布的《北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请
VOCs治理补助资金。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北仑区环保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委托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告;
(四)投资额内全部发票复印件(如财务审计报告已附发票复印件,可免);
(五)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或记账凭证复印件(如财务审计报告已附相关复印件,可免);
(六)项目竣工或验收资料或专家评审意见或检测报告;
(七)年度申报指南或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区环保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开展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共同兑现专项资金。
各申报企业凭补助资金文件到区环保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如申请使用资金的项目,已按其他有关规定得到区级补助的,不再享受VOCs污染治理补助。
第十四条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将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对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631”企业、已有约定的企业原则上仍可享受本政策。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漏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时间为2016~2018年,其中2018年度项目在2019年申报和兑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抄送:市环保局。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综合科2017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