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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7-10-09    来源:广东环保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10/0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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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广东省 大气污染物 环保税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广东环保厅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10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fgszc@163.com;传真:020-83170057;联系电话:省财政厅:83170305,省地税局:85299084,省环境保护厅:85516419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如下: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依据
 
  一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税额(草案)》的拟定过程
 
  201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及时启动环境保护税前期工作,成立改革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开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调研工作。
 
  2017年5-6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测算调研的通知,布置全省各地市特别是排污费规模较大的7个市开展测算调研,提出税额意见建议;同时,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测算,在全省抽取200户重点企业结合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测算分析。
 
  2017年7-9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部分地区对各类型重点排污企业进行调研,听取企业对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意见建议。同时,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决定(草案)》草拟工作,经征求各市财政、地税、环保部门意见,最终确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稿。
 
  三、适用税额标准及说明
 
  我省现行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2016年,我省征收排污费7.86亿元,总体上随着企业治污减排,逐年有所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我省污染物治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适用税额标准等因素,提出广东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为:大气污染物每当量为1.8元,水污染物每当量为2.8元,在国家税额幅度内处于较低水平。测算可征收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6.72亿元,水污染2.42亿元,分别增加2.26亿元和1.03亿元,加上平移的工业噪声0.51亿元(不含不再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1.49亿元),可实现环境保护税9.66亿元,比现行排污费增加1.80亿元。
 
  四、拟定《决定(草案)》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统筹考虑与中央和我省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相适应。广东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努力争当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排头兵。胡春华书记在全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督查组反馈意见会上指出,广东要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牢牢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强烈意识,坚持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和做法。要举全省之力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努力在绿色发展上走在全国前列。中央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和约束,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其适用税额要与中央和我省的生态发展要求相适应,立足于发挥调节和约束功能,防止以低税负、低门槛造成对环境的放任和破坏。
 
  (二)统筹考虑与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近年来,我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污染物减排、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一是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截止2017年9月,全国2100个黑臭水体中,我省有243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占比达到1/9,大大高于浙江6个、江苏152个等东部发达省份,也明显多于江西26个、福建87个、广西63个、湖南170个等相邻省份。按国家要求,2020年底前,地级以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要控制在10%以内,全省要消除219个黑臭水体。我省纳入国家考核的71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2016年为80.3%,劣五类比例高达占8.5%,深圳河、淡水河、茅洲河、广佛跨界河流、东莞运河、练江、石马河等8条河流为劣五类,污染严重。中央环保督察组在2017年4月反馈意见中特别指出上述问题,要求我省切实予以整改。二是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压力大。与2016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下降,NO2、PM10、PM2.5、O3-8h第90百分位数等4项指标浓度均有所上升;珠三角地区除SO2较去年同期下降外,NO2、PM10、PM2.5、O3-8h第90百分位数均值和CO第95百分位数均值等5项指标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三是重金属污染削减压力大。我省是重金属防控大省,现分布有七个国家重点防控区和两个省重点防控区,国家和我省要求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因此,在制定税额中要充分考虑我省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较大,局部地区水污染严重的现状。
 
  (三)统筹考虑与污染物治理成本相适应。环境保护税法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物为立法目的,拟定税额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污成本,这样才能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环境保护部测算污染治理成本为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废水每污染当量1.4元。我省现行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随着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因素,治理成本有所上升,根据我省抽样200户企业测算,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3.6元/当量和20.9元/当量,分别是现行排污费的3倍和17.4倍。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7.4元/当量和31.4元/当量,分别是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5.3倍和22.4倍,存在治污成本与排污费标准严重倒挂的状况,制定税额应考虑与这一治理成本相近,才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但考虑到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的承受能力,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可以适当在法定最低税额适当上浮。
 
  (四)统筹考虑与企业税负和税收优惠相适应。我省现行排污费标准偏低,为全国最低水平,而北京、上海、江苏、湖北等为我省的3-8倍。调查的200户企业显示,缴纳排污费约占销售收入的0.04%,企业税负(缴纳的全部税收/销售收入)平均为5.59%。按所提税额标准测算,应缴环保税分别占销售收入分别为0.07%,占当年利润总额的0.89%,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影响不大。企业主动加大减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可以保持与费改税前持平或下降,我省近几年加大减税力度,制造业企业因营改增年增加抵扣减税380亿元,刚刚出台的省“实体经济十条”企业可减税近70亿元,财政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优惠目录,对购置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给予企业所得税抵免,这些,也为环境保护税税额适当上调提供了空间。
 
  (五)统筹考虑与对重点行业的影响相适应。根据历年排污费征收情况看,排污费缴纳大户主要集中在火电、水泥、钢铁、造纸、印染、餐饮娱乐、化工、石油行业等8个行业。从重点调查企业情况看,2016年火电、钢铁、水泥三个重点行业总的平均税负(全部税收/销售收入)分别为5.7%、0.47%、3.37%,按所提税额标准,对比排污费前税负分别上升0.1、0.09、0.11个百分点,燃煤发电机组在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火电废气排放基本满足减半计征。医药、印染、造纸行业税负分别上升0.08、0.06、0.04个百分点,石油和化工行业均只上升0.01个百分点,总体影响不大。
 
  (六)统筹考虑与其他省份税额标准相协调。目前,全国各省市均正在制定适用税额,经了解,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湖北省等由于目前执行较高的排污费标准,是我省2~8倍,按照平移的思路确定税额标准。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为大气4.8元和水5.6元,浙江省大气1.2-1.8元、水1.4-1.8元;贵州省大气2.4元、水2.8元,湖北省为大气2.4元和水2.8元;四川省大气3.9元、水2.8元。湖南省、广西自治区计划与我省标准一致,将在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相邻区域间税额标准宜保持协调。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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