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
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及《关于规范报送湖北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账的通知》(鄂环督改指办文〔2017〕12号)要求,现将湖北发改委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76项问题“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加强产业发展、流域开发等规划环评工作”的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加强产业发展、流域开发等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环保优化发展的作用。
二、整改目标
严格规划编制和衔接的把关,切实落实国家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
三、整改措施
在衔接相关规划时,对依法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开展的规划,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未予补充的,不予审批其规划草案。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6号)要求,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2017年4月以来我们对进行衔接的有关规划进行了严格把关。4月以来,我们负责衔接的各类规划共7项,分别是《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湖北省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湖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 、《湖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黄冈市中心城区热电规划(2017-2030年)》。其中前6项规划不属于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产业发展和流域开发相关规划。同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这6项规划也不属于应当开展规划环评的范围。《黄冈市中心城区热电规划(2017-2030年)》属于能源开发专项规划,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该规划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获得了省环保厅的审查通过。
五、今后工作打算
下一步,将继续严格规划衔接的把关,确保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切实落实国家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7日,共7天)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直接责任人:涂世平 电话:872371260
承办人:李强 电话:87237127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