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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50项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日期:2017-12-01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12/0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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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督察 环保督察 湖北环保

  按照湖北省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及《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账的通知》(鄂环督改指办文〔2017〕12号)要求,现将我委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50项问题“全省沿江8市(州)87个工业园区,近50%未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且布局在长江两岸的大量重化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企业偷拍、超标排污等问题严重”的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全省沿江8市(州)87个工业园区,近50%未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且布局在长江两岸的大量重化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企业偷拍、超标排污等问题严重。
  
  二、整改目标
  
  2017年底前,推进沿江8市(州)87个工业园区全部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整治长江两岸重化工企业,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全面达标排放。
  
  三、整改措施
  
  1. 组织开发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自查和督查,督促沿江开发区2017年12月底前在建污水处理厂年内完成建设。
  
  2. 在政策、资金、环境上,重点对沿江开发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新建、改扩建和运行上给予支持,实现开发区污水治理全覆盖。
  
  3. 修改完善《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将开发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对未按时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开发区,实行评先评优评奖一票否决。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1. 2017年1月11日,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省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园区设立、园区循环化发展情况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开办发〔2017〕1号),布置开展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自查和督查工作。1月至7月,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黄石、宜昌、荆州、黄冈、咸宁、孝感、恩施、潜江等市州20个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了督查。在完成自查和对部分开发区督查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8月18日,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全省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自查和督查情况的通报(鄂开组发〔2017〕2号),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10月中旬至11月,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40个在建或未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开发区(其中包括2017年6月之前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8个沿江开发区)逐一进行了现场督查、督办,督促地方政府和开发区抓紧建设。11月6日,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鄂开办函〔2017〕5号),开列了未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任务清单,并明确要求有关开发区抓紧推进,按规定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至2017年6月6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报备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整改任务清单的函(鄂发改长江带函〔2017〕251号)发文时,共有武汉青山、黄石新港(物流)、大冶灵成、夷陵、点军、宜都、江陵、监利8个沿江开发区在建污水处理厂需年内建成。目前,通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的共同努力,8个沿江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现已全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正在安装和调试设备,年底前均可建成。
  
  2. 2017年2月20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2017年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鄂发改投资函〔2017〕72号),其中,安排开发区污水防治项目8个,占项目总数的66.7%;资金1200万元,占资金总数的60%。10月28日,提请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对开发区完善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提供了政策支持。
  
  3. 按时完成《湖北省开发区发展水平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送审稿)制订工作,将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纳入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已向省政府上报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发展水平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请示(鄂发改文〔2017〕261号),即将由省政府批准印发实行。
  
  五、今后工作打算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共抓大保护”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开发区水污染治理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持续协调、督促未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开发区抓紧建设,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全部建成,实现开发区污水治理全覆盖。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7日,共7天)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直接责任人:卢才瑜   电话:027-87233716
  
  承办人:岑幼明   电话:027-87231909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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