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
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味着山东将打响湿地“保卫战”。
《意见》中,不仅把山东湿地划分为5个等级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而且提出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同时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想方设法增加湿地面积。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湿地将被划分为5个等级 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山东省是湿地大省,全省湿地总面积173.75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09%,居全国第7位。根据生态区位、
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全省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设区的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分级分类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省重要湿地名录。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2018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公布湿地保护名录。
山东省将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省、设区的市要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和其他国土空间调查结果,将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作为湿地保护的硬性指标和刚性约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湿地范围,并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到2020年,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海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60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省里从2018年起,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确定保护成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各地要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 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
《意见》要求,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对于湿地的用途管理,《意见》明确,要充分利用湿地资源丰富的特点,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
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意见》提出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约谈和预警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对向湿地区域排污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等行为,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
想方设法增加湿地面积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湿地
《意见》要求,山东要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湿地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谁破坏、谁修复制度。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探索实施“湿地银行”制度,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和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破坏和征占用湿地成本。
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级政府要根据资源状况,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在稳定和扩大国家和省级湿地保护区域的同时,加快设区的市、县(市、区)保护体系建设,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生态补水、污染控制、盐渍化土地复湿和综合整治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居民搬迁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湿地。
《意见》提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地位,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探索通过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湿地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探索湿地生态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