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奋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江西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提出,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深度治理。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计划提出目标:到2020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2%,控制在39.6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8%;PM10浓度明显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较2015年削减12%。全文如下:
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奋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以保障人居环境和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科学分析、精准监测、精细管理、依法治理为工作思路,以“控煤、减排、管车、降尘、禁烧、治油烟”为工作重点,实现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目标,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保目标打牢基础。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4微克/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较2015年削减10.1%、7.3%。2019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内,2018年和2019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到2020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2%,控制在39.6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8%;PM10浓度明显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较2015年削减12%。
二、主要任务
(一)坚定不移削减燃煤污染。
1.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到2020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逐年提高,不断提高风电、水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严格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供应符合使用、销售标准的合格煤炭,打击违规销售散煤行为。(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各市、县〔区〕政府)
2.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加强清洁能源供应和利用,推进省级天然气管道建设,稳步推进开发区“煤改气”工程。在保障民生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天然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替代燃煤机组。2018年,力争全省天然气利用总量达到27亿立方米,“十三五”期间力争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实现“气化江西、县县通气”。2018年,力争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4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左右,“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速保持8%;到2020年,力争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600亿千瓦时。加快开发新能源,统筹风能资源和项目布局,积极发展光伏发电。2018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40万千瓦时以上,全省光伏发电总装机达到400万千瓦时以上;到2020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300万千瓦时以上,全省光伏发电总装机达到国家下达的建设目标。(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投资集团公司,各市、县〔区〕政府)
3.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各地加大排查力度,完善和细化燃煤锅炉管理台账。2018年5月底前,建立全年燃煤锅炉治理清单。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开展各类开发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以天然气、电力保供能力确定改气、改电燃煤锅炉数量,燃煤锅炉在“煤改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8年完成淘汰600台,启动设区市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到2020年,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各设区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替代。依法严把准入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国家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20年底省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责任部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
(二)全面深入治理工业污染。
4.坚定不移淘汰落后产能。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区〕政府)
5.加快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按照城市功能分区以及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的钢铁、水泥、焦化、冶炼、平板玻璃、化工等重污染企业,2018年8月底前要制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各市、县〔区〕政府)
6.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开展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各类搅拌站及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对大气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完成整治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后方可生产,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坚决关停取缔,2018年底,完成集中整治任务。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各市、县〔区〕政府)
7.促进废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全省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火电行业、垃圾焚烧厂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在线监控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到2020年,全省各类废气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各市、县〔区〕政府)
8.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深度治理。按期完成国电九江电厂#5和#6机组、国电投贵溪电厂#5和6#机组等4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大唐新余发电厂#1和#2机组、国电投分宜发电厂#8和#9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关停。2018年,全部启动全省所有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
9.钢铁企业编制污染治理方案。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针对目前大气环境现状,分别编制完成《钢铁企业大气环境综合治理三年改造实施方案(2018-2020年)》,分三年完成全厂大气环境升级改造综合治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018年,四家钢铁生产企业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要求,完成原辅料堆场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治理工作。(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相关设区市政府)
10.加强水泥行业污染治理。2018年全省水泥企业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要求,完成原辅料堆场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治理工作。其中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所有水泥企业要开展废气治理升级改造工作,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特别排放限值。水泥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有关要求。(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各市、县〔区〕政府)
11.强化有色冶炼行业污染整治。加强有色冶炼行业大气污染规范化整治,2018年,全省有色冶炼生产企业要实施大气污染治理“一厂一策”,做到料场防尘抑尘措施规范、烟气治理设施完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涉有色冶炼生产企业的设区市要编制完成《有色冶炼行业大气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上饶市、鹰潭市分别完成2家以上重点有色冶炼企业综合整治试点。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有色冶炼行业综合整治,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各市、县〔区〕政府)
12.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动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五大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第二轮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五大行业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到2020年全面完成主要行业VOCs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加强运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公司,各设区市政府)
(三)加快治理交通领域污染。
13.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重,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比例,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各设区市政府)
14.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新车准入标准;严格规范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行为,杜绝弄虚作假;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加强各类淘汰车辆违法上路行驶路检;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对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施道路执法检查,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路线。2018年10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Ⅲ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城。(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工信委)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普查,推动建立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对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主要内河港口2018年底前全部更换船用低硫油(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鼓励现有船舶改用液化天然气(LNG)清洁燃料和新建LNG燃料动力船舶,加快水上LNG加注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改造,推广船舶使用岸电,减少近岸船舶燃油污染,新建码头需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政府)
16.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络平台建设。严控黑烟车污染,各设区市要划定黑烟车禁行区并挂标示牌,2018年底前,要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试点在省内主要钢铁厂货运车辆出入口安装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对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货运车辆依法进行处罚,企业停止委托超标货运车辆为其提供货运服务;2020年全省全面完成遥感监测及网络监控平台建设。(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
17.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严控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柴油销售;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油品、非法销售油品、非法存在的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10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公司,各设区市政府)
18.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便利上牌、完善推广应用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55%,2019年不低于65%,到2020年底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逐步扩大。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建设和运维。(责任部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19.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倡绿色出行。重点实施公共交通设施、充换电站(桩)、LN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注设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等项目。宣传环保驾驶,倡导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尾气排放。(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四)强化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20.规范施工工地管理。认真做好工地施工扬尘管理工作,推动施工现场按照“六必须”(必须设置规范围挡作业、必须湿法压尘作业、必须硬化场内道路、必须设置使用冲洗设施设备、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不准高空抛撒垃圾、不准无证排放垃圾、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要求规范管理,城区内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地围挡外5米距离内的保洁由工地施工业主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创新监管手段,各地对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施工工地要安装视频在线监控设施实施远程监管。到2020年,完成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构建。(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
21.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渣土运输车辆推行公司化运营,各地要加强对运营公司管理,推动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各有关部门依职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规运输、违法倾倒行为。(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政府)
22.深入开展“洗城行动”。持续深入展开“洗城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实行门前保洁责任制;强化城区路面养护、保洁,逐步加大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和环卫专业冲洗的力度,减少道路二次扬尘,重污染天气适当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责任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五)禁止露天焚烧行为。
23.强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依法禁止露天焚烧。出台我省《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加强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探索秸秆利用重点区域支持政策,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农作物留茬高度。落实农作物收割机械准入制度,推动所有收割机械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将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列入农机补贴目录。推动成立禁烧办公室,强化对县(市、区)秸秆禁烧的监控和考核,建立秸秆禁烧资金奖罚机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24.全面依法禁止其他露天焚烧行为。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到2018年底,力争禁止“炼山”造林行为,全省范围实施全面管控,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加强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焚烧监管,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杂草和建筑垃圾要求,2018年底前建立网格化的监管机制。(责任部门: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政府)
(六)精细化管理生活类大气污染源。
25.减少生活类VOCs排放。推动11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试点在部分大型餐饮场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严格监控油烟净化效果;将餐饮油烟管理要求纳入星级宾馆、江西省乡村旅游点的评定和复核;规范烧烤管理,主城区依法禁止露天烧烤。到2020年,南昌市试点建成5条以上、其他设区市试点建成3条以上餐饮无烟示范街,引导健康绿色饮食习惯;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汽车维修行业VOCs专项整治;推广VOCs含量低的涂料、溶剂等原辅材料,从源头上减少VOCs污染排放;把干洗行业VOCs治理推向深入,按期完成治理工作。(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发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
26.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加强日常管控,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并严格落实到位,加大对违禁燃放的惩处力度,切实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和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形成禁限放的良好舆论氛围,自觉形成市民约束监督。(责任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各市、县〔区〕政府)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7.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响应标准;强化环保、气象联合会商研判,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应急期间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中各项管控措施,着重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加大限产比例。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督察,对应对不力的实施严肃问责。(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工信委,各市、县〔区〕政府)
(八)突出重点因地制宜。
28.突出重点区域治理。以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上取得较大进展。做到三个“坚持”:“坚持统筹兼顾”,把大气污染防治放在区域协同发展全局中整体谋划,与协同发展的各项措施紧密结合,努力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整体改善与区域协同发展同步。“坚持联防联控”,发挥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防治,统一行动措施,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科学治理”,开展常规性源解析工作,突出防治的科学性和精细化,增强科技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撑能力。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责任部门: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政府)
29.优质区域率先达标。南昌市、鹰潭市、景德镇市作为全省大气环境质量较好的三个设区市,应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强化细化工作措施,力争在2020年率先实现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责任部门:南昌市、鹰潭市、景德镇市政府)
(九)强化科研完善配套。
30.深入开展科学研究。为使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加科学,更加精准,未来三年,各地要精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持续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找准主要污染因子,为科学有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核心数据支撑,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为重污染天气采取应急措施提供充足时间。(责任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31.优化布点精准监测。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完善站点分布;按国家有关要求,对6年以上的和运行不稳定的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及时进行更换;完成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事权上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各地要保证国控、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安全、稳定运行,严厉打击人为干扰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对不能保证监测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严肃问责。(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各市、县〔区〕政府)
(十)依法行政铁腕治污。
32.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惩治力度。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借助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平台,实现精准执法,提升监管效率。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省、市、县三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采取交叉执法、巡回执法、突击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要建立问题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不得降格处罚或简单给予经济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管体系,形成高效联动、严惩重处的执法协同体系。(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
33.完善考核问责机制。从2018年开始,省环保厅每月对全省各设区市的空气质量以PM2.5浓度进行排名;通报空气质量前十名和后十名的县(市、区),连续三个月空气质量排在后十名的县(市、区),要制定“退十”工作方案,对整改推进不力的县(市、区)责任人,省环保厅将进行约谈。对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力的市县以及履职尽责不力、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省直单位,将按照《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各市、县〔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3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指示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突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两个主体责任,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工作格局。
35.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工作实、效果好、群众满意”的总要求,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分管领域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制定符合实际、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分管领域工作任务清单(包括重点任务、目标要求、牵头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责任,实行台账式管理和精准管控。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分解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本着确保完成、城乡共治的原则,对所辖各县(市、区)逐一分解目标任务,确保责任落实。
36.加强财政金融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强化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
37.做好宣传引导和公众参与。各地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栏,积极宣传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取得的新进展,曝光违法排污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大气污染的危害性,让“同呼吸,共命运”的口号人人知晓,让公众建立起大气污染治理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健全12369环保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积极开展绿色创建,大力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向公众开放,运用好专家论坛、公众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让公众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和决策等工作,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民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