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发〔2018〕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快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按照中央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和“摸底数、补缺口、查漏洞、压责任、严监管、强能力”的总体思路,全面压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加快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格环境监管执法,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健全回收利用体系,实施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妥善处理处置,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初步实现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监管,有效控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具体指标为:到2020年,全省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99%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省城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95%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二、全面加快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三)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统筹优化全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突出区域服务功能,切实加快推进设施建设步伐。各地级以上市要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切实履行组织建设和保障运行的法定职责;加大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的排查力度,全面掌握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区域分布等情况,明确处理处置设施的空间布局、工艺路线、建设规模等。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发展,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主力作用和标杆作用,在全省形成数家管理强、技术精、业绩好的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骨干企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四)加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广州、深圳、韶关、东莞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市要加快建设处理处置设施或依托现有设施改扩建成综合性处置设施。加快推进粤东、粤西、粤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扩建广州、惠州危险废物安全填埋设施,到2020年力争全省年填埋处置能力增加10万吨;加快清远、佛山、肇庆、江门等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到2020年力争全省年焚烧处置能力增加20万吨。加快汕尾、肇庆、河源、阳江等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扩建广州和升级改造汕头、佛山、梅州、清远等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到2020年力争全省形成10万吨/年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五)加快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支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用,拓展资源化利用途径。深入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示范工程,支持“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旧塑料、建筑垃圾等综合利用水平。充分利用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消纳尾矿、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构建以水泥、建材、冶金等行业为核心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系统。以江门、惠州、韶关等市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六)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全面推进85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并落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费用,确保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完善农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到2020年末95%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七)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泥的处置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形成与污泥产生量相匹配的处置能力,到2020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湛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要继续扩大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20年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5273吨/日。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泥水并重”处理责任,构建稳定的污泥资源化利用消纳渠道,根据污泥特征因地制宜选用好氧发酵、工业制砖、水泥窑协同焚烧、热电厂及热力厂掺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处理。对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八)加快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区域性电子废物拆解利用设施建设,在肇庆、阳江、江门市共新增3家电子废物拆解处理企业,新增电子废物拆解处理能力9万吨/年,提升电子废物拆解处理技术装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行业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参与)
三、深入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和回收利用
(九)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要求,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编写,细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切实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有效减少生活垃圾清运量和最终处理量,至2020年年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城市和韶关、梅州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城市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鼓励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重点企业自行建设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鼓励其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社会化服务,降低废物运输和周转风险。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厂内部减容减量政策,鼓励污泥产生量大的企业采用余热干化、深度脱水工艺降低污泥含水率。全面加强企业工艺技术改造,持续推进清洁生产,改变末端固废产生状态,为固废资源化利用创造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十一)完善固体废物回收处理体系。依法推进区域危险废物收集、中转、贮存网络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生活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杀虫剂等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网络。提高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规范化收集处置率。推进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回收集中处理。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探索“互联网+”模式,推广智能回收、自动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建设覆盖城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农业厅、商务厅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再生资源行业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行业的标准化体系,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作业规范,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标准化水平。积极推进再生资源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初加工技术等研发,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研究出台行业加强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范行业经营活动,引导行业绿色发展,鼓励和引导再生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四、全面压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十三)落实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要依法开展网上申报登记,动态申报固体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加强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和管理,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须配套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配套建设足够的暂存场所,鼓励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处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十四)强化固体废物运输单位责任。严格危险废物运输准入管理,加强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从业准入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行业监管,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定位跟踪监控,推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和电子运单无缝对接,实时共享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基础信息与运输轨迹信息。加强危险废物交接管理,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垃圾清运作业过程中严格做到密闭化运输,杜绝抛洒滴漏等问题,严厉打击运输企业违法倾倒垃圾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五)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责任。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要依法依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采取可行的处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经营企业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超规模经营,严格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入厂分析、预处理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开展环境监测,完善应急预案备案制度。2018年年底前力争完成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处理处置单位“装、树、联”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六)落实省级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固体废物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研究拓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利用产业投融资渠道,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开展固体废物生态补偿政策研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校园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校园内固体废物收集、管理、集中处置等,尤其是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置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现有资金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财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促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环境保护财税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健全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运处置系统,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以及污泥处理处置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行业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港口、码头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加强遗弃、过期、失效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完善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商务部门对汽车回收拆解等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回收拆解行为,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进监管信息化。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后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检查。海事部门加强对船舶垃圾及油污水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向海域非法倾倒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省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分工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五、加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十七)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505家镇级垃圾填埋场为重点,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到2020年实现505家镇级填埋场全部完成封场关闭或升级改造工作,并实现省内无新增的简易填埋场、小型简易焚烧炉等,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和简易焚烧炉。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和石油生产加工、机动车维修、汽车拆解、货物运输等行业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加工、遗撒、倾倒、堆放、转移、销售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省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法查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开展非法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依法查处一批污染严重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主要包括:无证无照小作坊;无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工利用“洋垃圾”的企业(洋垃圾是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废旧衣服、生活垃圾、废轮胎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走私进口的固体废物);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物、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企业。对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关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等参与)
(十九)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偷运走私。全面排查全省非法经营加工“洋垃圾”情况,加大海上和沿边非设关地打击走私力度,重点打击工业废料、电子废物、生活垃圾、废塑料等“洋垃圾”走私,集中打击走私“洋垃圾”的团伙,有效切断走私“洋垃圾”的通道和链条。开展废塑料进口及加工利用企业专项稽查,重点检查倒卖证件、倒卖货物、企业资质不符等问题。建立完善查获到的非法偷运走私固体废物处理机制。(省海防打私办牵头,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检验检疫局等参与)
六、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二十)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体系。构建省、市、县三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完善固体废物监管制度,加强省级及深圳、韶关、湛江、汕尾、云浮等市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装备,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等企业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整改不达标企业,到2020年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加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形成较全面的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等参与)
(二十一)提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将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申报登记、审核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提高管理效率。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开发视频监控、定位跟踪、手机客户端(APP)等功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依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企业网上报告数据质量抽查核查工作机制,对拒报、瞒报、谎报、漏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二十二)提升固体废物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完善风险源分级防控制度,夯实风险防控基础,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尾矿库、废石场、煤矸石场和冶炼废渣场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推进隐患治理和防控。依托危险废物重点处置单位,建立区域环境应急处置网络,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七、完善固体废物管理机制政策
(二十三)健全固体废物法规标准。根据固体废物管理的新要求,积极推进《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电子联单等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完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地方标准规范体系,逐步淘汰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法制办等参与)
(二十四)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的经济政策,加大对固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和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推进市政工程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积极探索固体废物合法转移处置的生态补偿机制,由固体废物输出地承担补偿主体责任,推动实现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的跨地区共建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五)探索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第三方监管。试点开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第三方监管服务,加大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管,探索第三方专业机构驻点监管模式,重点监督固体废物运输、处理过程及污染物排放的达标情况,严格把好固体废物末端处置关口,严防二次污染。完善处理设施的环境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第三方监管标准,提高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提升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六)建设危险废物交易网络。建立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交易平台,配套相应管理办法,按照自主参与、公平竞价、公开交易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之间信息交换和废物交易,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效率。(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十七)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主动积极化解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邻避效应”。新建、改建、扩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依法向社会定期公布固体废物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和达标情况等信息。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依法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社会监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八、强化行动计划实施保障
(二十八)实施重点工程。为落实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主力作用和标杆作用,加快解决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等4大类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具体工程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执行。
(二十九)明确任务分工。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各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和联合执法,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点问题,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十)强化综合评估。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职能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并视情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考核项目的参考,并按规定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未达到年度目标的地级以上市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三十一)强化环境教育。鼓励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或静脉产业园开展环保综合示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向社会各界普及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相关知识,加强科普教育。强化国民和校园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行动计划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