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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史上最严水污染防治法规即将施行

日期:2018-06-08    来源:燕赵环保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6/08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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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湖长制 排放标准 重点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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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全国首部进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河北省史上最严的水污染防治法规。
 
  环保督察制度创新监管方式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环保督察法制化,河北先行先试,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首次将环保督察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2017年河北省建立起约谈约见机制,实施了园区限批,以限促建;实施了区域限批,以限促治;实施了海域限批,以限促改。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河湖长制强化地方党政同责
 
  条例修订首次将河长制、湖长制写入其中,让地方领导担任“河湖长”。河北省已建立了全面的河湖长体系,省级设立双总河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全省河湖分级分段设立8名省级河长、140名市级河长、2256名县级河长、1.3万名乡级河长、3.5万名村级河长。同时,实施全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以来,推动了上下游的协同治污。
 
  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提高排放标准加严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条例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规定,明确了重点流域要执行相应排放标准的限值标准。
 
  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防治标准加严的同时,河北对监管措施也进行了加严。条例本着优先保护饮用水的原则,明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这一规定严于国家法律的饮用水保护措施。
 
  在工业废水治理中:条例明确规定,工业园区没有同步建设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实施园区限批,并撤销其园区资格;
 
  在黑臭水体治理中: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整治,予以逐步消除;
 
  在纳污坑塘整治中:有明确责任主体的,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整治。
 
  提高处罚下限明确按日计罚
 
  条例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及超总量排污,利用渗井、渗坑、暗管排污以及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为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河北新修订的条例将这类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提高到了2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
 
  在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方面,未按规定开展水污染监测和数据保存的,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正常运行的,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未公开相关信息的,河北新修订的条例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两个档次并提高了处罚下限,第一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同时,条例还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提高违法处罚下限,使条例在惩戒环境违法行为上更具震慑力。条例的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法律责任规定,都较水污染防治法处罚金额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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