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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日期:2018-10-09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10/0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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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测 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

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全文如下: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加快构建全省环境监测责任体系,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现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立足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明确、部门协作、依法追责的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

2.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生态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或流域区域涉及的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直接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

3.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4.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二)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

5.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部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西南土壤样品流转中心项目建设,着力构建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提高大气、水、土壤和污染源监测控制与核查能力,带动提升我省环境监测技术水平。

依托有条件的市(州)建设省级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对区域内环境监测活动进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

6.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证书允许范围内依法出具数据和报告;建立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按规定保留监测全过程原始数据记录,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可溯源。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8.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检测设备的有效性、可靠性和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实现全省联网,并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依法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要求直传省级生态大数据平台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三)强化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防范和惩处

9.严格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被生态环境部或环境保护厅约谈的市(州),环境保护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环境保护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对被环境保护厅约谈的县(市、区),由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厅和市(州)党委、政府。

10.防范和惩治干预环境监测数据行为。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细化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

重点解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违法违规操作或者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干预干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会商机制,联合开展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行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震慑弄虚作假行为,形成长效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发现有影响干预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根据核实后的干预干扰留痕和记录结果对干预干扰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2.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检查管理制度,重点检查环保在线监测设施、污染物处置设备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重点打击排污单位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监测信息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按规定严格执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和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等制度。

13.推动连带责任追究。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省政府及市(州)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障措施

14.加快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统一监测规划、统一基础站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评价方法和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统筹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生态环境质量预警评估体系。优化升级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空、天、地立体环境气象监测网络;建设以自动站为主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完善地表水资源监测网络,逐步建成以自动监测预警为主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推进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农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体系;完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网;完善生态监测体系,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草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和渔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健全固定源监测体系,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构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统一信息发布,搭建大数据中心,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实现盆地区域空气污染物传输通道全覆盖,重点流域、重点断面自动预警全覆盖,基本建成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责任边界清晰、天地一体、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

15.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四川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四川省社会化服务性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办法等制度。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惩处力度。

1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事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17.推进联合惩戒。加快建立全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18.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公开曝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环境监测领域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19.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推动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鼓励省内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研发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加快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统筹落实好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事项。

(三)强化督察督办。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地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建立督察通报机制,按照责任清单和时间表,定期检查、全程跟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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