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源市委、市政府印发重新修订的《河源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同志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市委、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该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并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
《办法》明确,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情况、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重大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等同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同志的考核结果。
《办法》指出,凡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或者1起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问题引发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辖区内发生党委、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国家、省或者市查处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与上年度相比,出现1条以上河流水质下降两个以上类别或3条以上河流水质下降一个以上类别的,考核结果将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将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国家、省、市的环境保护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或者考虑,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重点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将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该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并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要向市委、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