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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8-12-12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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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环境 垃圾处理 环境综合治理

近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云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任务等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在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投资计划下达到相关州(市),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及时转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2.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方案;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不能为行政单位;

    3.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按照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率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积下达高10%以上;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文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告内容

《云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时间

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处。

联系人:郑睿

联系电话:0871-63113537(传真)

电子邮箱:ynsfgwdqc@163.com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云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水环境治理或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涉及我省10个州(市)73个县(市、区)(详见附件)。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各州(市)、县(市、区)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推进项目建成投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专项投资属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解决深度贫困地区、九大高原湖泊、长江上游、珠江源头等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任务等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在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投资计划下达到相关州(市),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及时转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有关州(市)编制、批复相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

(二)组织有关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开展申报审核,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分解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州(市)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
(四)督促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处理,并按规定开展惩戒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作为专项投资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批复相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组织编报本地区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审核结果和上报文件负责。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三)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按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调度,组织填报调度信息。
(四)落实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督察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处理。

第七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原则上由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对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选派项目监管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将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并对投资行为承担责任。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二)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三)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后,按程序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和督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章  投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投资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主要包括:城镇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中水回用工程、污泥处理工程、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工业企业等内部污水处理工程、特种工业污水处理工程,以及雨水和中水管网工程不属于支持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包括:城镇新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垃圾收运工程(主要支持垃圾收转运站建设,转运车辆不是主要支持内容)。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垃圾封场工程、危险废弃物处置工程、医疗废弃物处置工程,以及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等不属于支持范围。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饮用水水源地治理项目主要包括:河道(湖库)截污工程、河道(湖库)沿岸人工湿地建设工程、污染底泥清除工程、生态护坡工程(不单独支持纯生态护坡工程)等。对于河湖连通、河道疏浚、河堤河坝、景观绿化、道路桥梁等水利、交通和市政工程,不属于支持范围。
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部署,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云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60%补助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专项投资安排金额不能超过补助上限,专项投资补助上限由项目合理造价乘以补助比例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储备和管理工作,按照项目推进情况分为意向、前期、计划、在建、未按期完工、已完工等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推进《“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储备库项目建设,待国家启动《规划》储备库调整后,根据《规划》储备库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紧迫性,按照调入和调出项目个数和投资基本平衡的原则,提出《规划》储备库初步调整方案,按要求报省发展改革委。

对于拟申请投资计划的项目,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制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落实建设资金渠道。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程序逐级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二)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三)投资绩效目标表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总体目标、绩效目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过程管理指标)等。

第十三条 依托重大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加强与其它相关中央投资渠道和已下达投资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安排项目和超额安排专项投资。审核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方案;

(二)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不能为行政单位;

(四)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稳评、能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且批复文件未明确有效期限的,需审批单位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文件),并能在计划年度的6月底前开工,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饮用水水源地治理类项目在申报专项投资时,专项投资支持的工程内容已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对于未开工项目,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对于实际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

(六)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涉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需要提供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说明,确保自筹资金足以支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涉及地方财政资金或需要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必须由地方政府或所属财政部门出具说明,明确所报项目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超过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要完成相关协议和手续,明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开工条件成熟;

(八)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

(九)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显。污水处理、污水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处理项目,以及垃圾处理和垃圾收运项目的建设规模要与实际需要匹配,超过一定建设规模,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供项目建设规模审批依据的说明;污水管网收集工程要具备污水收集效益,平均每公里管网污水收集能力不得低于50吨/天;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应针对专项投资支持的工程建设内容单独立项审批,或项目中专项投资支持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污染底泥清理、湿地建设和生态护岸等工程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污染底泥清除工程中,底泥存在严重污染情况(底泥总氮和总磷平均浓度要在1000mg/kg以上)

(十)项目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

(十一)项目单位未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单位名单;

(十二)项目不属于当年限报区域和限报项目类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二)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三)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率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积下达高10%以上;

(四)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五)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六)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补助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建议安排的项目同步推送至重大项目库。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专项投资切块额度,按照标准确定年度计划的建设和投资任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切块额度、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和投资任务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具体项目应先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未取得代码的项目不能作为分解子项目。分解年度投资计划时,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实施进度良好、预期治理效果佳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在分解备案时,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明确每个分解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对于存在专项投资有结余、等同建设任务调减、未按要求开工等确需调整专项投资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开展调查,调整年度投资计划。调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符合审核条件,能够即时开工或已开工建设。其中,新开工项目要履行公示程序。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依托重大项目库按月调度,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有关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的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第二十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在其网站或政府网站每年定期公开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投资和其他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原则上要在项目竣工12个月内办理项目验收手续。确需调整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和范围、建设规模、总投资、工艺和标准等的项目,要按程序重新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于涉及专项投资调减的,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通过承包、租贷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负责运营,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专项督察等多种监管方式,深化现场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视情况不定期抽查、督促项目单位自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当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管和检查,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检查任务每季度安排不少于1次。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和稽察,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

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类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视情况对当地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对于未开工项目,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倒排开工进度,确保按期开工;对于建设进度滞后或未按期完工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逐月细化建设进度计划,明确完工时限,确实难以完成建设的要调整投资计划,两年内相关州(市)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对于投资过多缩减的完工项目,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复核,确保完成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对于涉及建设规模和任务调减的项目,要制定投资计划调整方案。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年度投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和资金安排的依据。州(市)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本州(市)竣工项目逐一开展综合效益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效益评价报告,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停止、核减、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或在一定时期停止其资金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

(一)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的;

(四)前期工作不充分,未按时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的,或调整后不及时报告的;

(五)未按承诺落实资金,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或无法按合理工期完成建设的;

(六)不配合检查或稽察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重大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八)未执行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

(九)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或报送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当地限期整改。同时,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暂停安排同类项目,暂停资金申报资格,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包括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

(五)未执行质量管理等相关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日常监管问题较多的;

(六)报送项目建设信息不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州(市)发展改革部门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时期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或者暂停申报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的;

(二)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违规审批,造成项目开工和建设拖期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造成资金长期闲置和无法发挥效益的;

(六)所申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投资完成情况较差,以及调整年度投资计划较多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责任人和项目单位法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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