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
江西省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配套办法出台,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及设区市赔偿权利人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今年5月9日,江西省率先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立了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实施方案》,明确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赔偿磋商、损害修复监督管理以及赔偿资金管理等四个配套办法。经过充分调研论证、酝酿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最后报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印发。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明确了开展损害调查的职责分工、调查分级和调查程序;《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明确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遵循的原则、磋商主体、启动条件和程序以及保障措施;《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对象、明确了修复项目责任单位的修复责任、修复方案变更、终止、资金保障、修复验收以及法律责任;《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赔偿资金来源、收缴原则、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四个配套办法的出台,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措施保障,是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