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的环评和
排污许可证管理是如何衔接的
1、环评管理要求
欧盟委员会于1985年制定了《
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经过1997年、2003年、2009年和2014年多轮修订。《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具有显著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丹麦基本遵循了《指令》的要求,对目录A的项目,要求做环境影响报告书,遵循完整环评管理程序;而目录B的项目首先要按照要求填写“环评模板”,环境管理部门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该项目是否需要做报告书,或是基于“环评模板”公布环评结论(即环评完成,无需做报告书)。目录A和目录B之外的项目无需进行环评。
2.许可证管理要求
欧盟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对大型固定点源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律。2010年整合修订的《工业排放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大型固定排放源发放和实施许可证管理。欧盟的排污许可证是基于对行业一流技术和环保管理要求,规定了对各环境介质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运行操作要求等,是综合环境许可。
丹麦在执行《工业排放指令》过程中,将《工业排放指令》中列出的固定源列为目录1,即欧盟层面要求进行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源。
此外,丹麦基于本国需求,还建立了目录2,即本国要求进行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源。目录1与目录2的区别在于,在许可证申请和管理时,目录2需要填报的资料少于目录1。目录1和目录2之外的固定源,不需要申请许可证。
丹麦环评管理中的目录A和B,与许可证管理中的目录1和2是不同的,因为两者分类的目的不同。为便于论述,本文将环评目录A和B之外的项目标注为目录“C”,将许可证目录1和2之外的项目标注为目录“3”。
3、环评和许可证融合管理
事实上,丹麦环评和许可证管理目录都有3类,某一项目可能出现在表1中的9个位置之一。对于项目申报者来说,首先要咨询相应的环境管理部门,弄清拟建项目在表中的位置,需遵循的流程。在表中,项目的环评和许可证管理将有如下情形:
①项目属于环评目录A,而在许可证中属于许可证目录1或许可证目录2的,这种项目同时遵循环评和许可证管理。
在实践中,企业需要同时报送环评报告和许可证申请材料,环保管理部门(丹麦环保署或地方环保管理部门)会成立一个包含环评和许可证专家的工作组,相互校验环评报告和许可证申请材料,评审项目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和许可证中的排放限值和要求等,在经过公众参与等程序后,最终环境管理部门一并公布环评和许可证许可。
这一过程中,许可证是融入到环评申请、审查、信息公开、发布许可等过程中的,即环评是主导和指导性的管理制度。
丹麦环评和许可证目录管理简表
②项目属于环评目录B,而在许可证中属于许可证目录1或许可证目录2的,这种项目首先环保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填写的“环评模板”基础上,决定是否需要做环评报告书。如果需要,则转向流程①。如果环保管理部门认为“环评模板”足够,则管理部门将公布一个“环评完成通知”,项目转入许可证申请流程,即流程③。
③项目属于环评目录“C”,而在许可证中属于许可证目录1或许可证目录2的,直接申请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申请、发放、监督、更新等流程进行。
④项目属于环评目录A,而在许可证中属于许可证目录“3”,遵循环评管理程序,企业将在获得环保管理部门发放的环评许可后才能开工建设。
⑤项目属于环评目录B,而在许可证中属于许可证目录“3”,企业先填写“环评模板”,环保管理部门据此决定环评可完结,还是需要做报告书。如需做报告书,则转向流程④。
⑥项目属于环评目录“C”,而在许可证中属于许可证目录“3”,这类项目既不需做环评,也无需申请许可证,一般是环境影响可忽略的项目。